[ 韓榮和 ]——(2002-12-30) / 已閱14865次
關于協會組織的法律問題
----"龔建平黑哨案"的法律分析
韓榮和
[提要] 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中,中國的協會組織對于新的經濟條件顯得不適應:中國足壇上出現了"龔建平黑哨案".筆者從此案中提出中國足協性質的認定問題:中國足協的法律特征和中國足協性質的法律分析.同時對主體的認定問題進行了探討.最后推及中國協會組織性質的認定問題,新的法律已具備的必要的社會土壤.
[關鍵詞] 協會組織 主體認定 性質認定
[案情]
2002年4月9日北京宣武區檢察院正式逮捕龔建平,并以商業受賄罪提起公訴.9月16日被捕了四個多月的龔建平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移送至宣武區人民檢察院.10月16日北京宣武區檢察院將龔建平退回宣武分局,認定此案需要補充偵察.
[評析]
中國協會組織在市場經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和市場經濟的紛繁性使中國協會組織發展出現了急需解決的種種問題.其中"龔建平黑哨案"已到達矛盾的尖銳程度.以下將此案及其相關問題作為線索內容探求中國協會組織問題的法律解決途徑.
一.經濟轉制過程中的中國足協
經濟的飛速發展帶來中國足協的發展,我們應如何認識中國協會組織的一個縮影----中國足協呢?
(一) 中國足協的法律特征
首先,中國足協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足球協會章程》).它不以盈利為目的,雖然開展了一些經營活動,但從中國當前足球發展狀況出發(2002世界杯第一次沖出亞洲),并聯系中國的國情,對于每年有十幾億投入的足球圈,財政無法全部劃撥.因此必要的經營活動是為足球發展籌集資金的必要的方式.從民法的角度定論,中國足協應為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從事非盈利性的各種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公益事業的單位[1].事業單位雖然有的也取得一定收益,但屬于輔助性質.因此中國足協的非盈利性與公益性,并涉及國家體育事業的發展決定了中國足協的事業單位法人屬性.
其次,中國足協的作用,統一組織指導全國足球運動的發展,推動項目的普及和提高.經濟時代的今天,體育的發展已經成為全球性的矚目事業,各種國際性體育比賽已經趨于法律化.對于一個國家來說體育事業也已被提升到國計民生的高度.在一個國家中,體育運動一般都自成系統,有了它自己的運行機制,管理機制.如中國足協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足球協會,各行業足球協會及解放軍相應的運動組織為團體會員組成的.同時中國足協對于各足球俱樂部的申請入會,裁判員的考核享有"法定"權力.中國足協的權力來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該法第二條規定:全國足球甲級聯賽由中國足球協會主辦,有中國足球協會職業聯賽委員會組織和管理.因此中國足協的作用體系的二要素是法律授權性和國家公益性.
最后是中國足協的國家代表性,它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奧運會項目組織,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足球聯合會和亞洲足球聯合會的唯一合法組織.在國際足球組織中中國足協為中國的主權代表者.在這個意義上講,中國足協具有國家性.任何國家或組織都不能非法剝奪中國足協在國際足球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二)中國足協性質的法律分析
在"黑哨案"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受賄罪的適用爭議上,足協是否為國家機關成了此案定性的關鍵問題之一.有的學者把國家工作人員理解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把國家機關延伸至準國家機關,如黨政機關,政協等,其法律淵源是憲法中國家機構的范疇.[2]理所當然,刑法總則第九十三條所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為準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指受國家機關領導,不實行經濟核算,所需經費由國家劃撥的部門或單位.如公立的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3]《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第三條規定,中國足球協會是中華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體育總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足協在章程中也明確提出不以盈利為目的,除了必要的經營活動為足球發展籌集資金,足協的一部分經費由國家財政支付.因此中國足協的法律定性是國有事業單位.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的足球運動將進一步推向法治化的市場.
二.主體的認定問題
中國足協有選定、管理、監督甲級聯賽裁判員的義務,包括在裁判員違反章程的處分和違反體育法律法規時的檢舉義務.因此可確定裁判員的中國足協工作人員身份.但并非國家機關或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受賄罪的應然主體.如以下案例:某國有鋼鐵公司取樣工劉某,利用其負責鋼鐵公司外購生鐵取樣送檢的工作之便,多次向河北省平山公司,山西省某實業公司等九家生鐵單位索要或收受款物共計30多萬元及日產松下錄象一臺.[4]該案劉某雖然是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但不是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主體身份不構成國家工作人員.因此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論處.一般而言,國家機關或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國家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行為人的工作行為必須是從事公務的行為.所謂公務即職務:職權的孿生.權力由法律法規授予,因此體現了公務人與權力的進緊密結合,于是產生了管理.權力指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5]而職責是職權與職務的結合體.所以權力、職務、職責的內在聯系性要求行為人必須從事公務行為.公務行為從理論上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特征.
(1) 權力性.從事一定職能活動的人,為了職能任務的履行,必須由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的授權,而享有一定的權力.這是公務活動與勞務、業務的深層次的區別,公務行為具有國家公共利益性,而勞務、業務是經濟領域的民事活動.
(2) 管理性. 即行為表現為領導、組織、協調具體的事務和關系.包括經濟管理,政治管理和其他重要領域的管理.行政法意義的管理即服務,但這只是理想狀態下的設想,需要時間和法制的完善去實現這一管理到服務的轉化.反過來,現實中的服務性行為不能視之為管理的實現.公務行為是現實狀態下的管理行為即公權力的實現.
(3) 強制性.受管理者有義務配合管理行為的實施,管理者的強制行為或許會引起局部利益的喪失,可是整體利益的國家代表性決定管理者公務行為的強制性.
(二) 行為人與國家之間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行為人的權力間接來源于國家,行為人對國家有直接的義務.行為人與國家的法律關系表現為:第一,雇用與被雇用關系.表現為行為人為國家的公共事業服務(并沒有直接創造社會價值),國家用財政支付雇用金。第二,行為人享有國家保障的福利待遇,如獎金、公費醫療等。
歸上,中國足協作為中國無數個協會組織的縮影,在特定的經濟條件下,它所反映的問題:協會組織性質的認定,協會成員性質的認定以及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使筆者陷入了思考.
三.關于 "黑哨案",協會組織的思考
據金陵晚報報道,就"黑哨案"記者采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王公義研究員.王教授說,盡管龔建平是以涉嫌企業人員受賄罪逮捕,但他指出,雖然足球裁判不是國家公務員,可是社會國家授予起相當于這種權力的行為.因此"黑哨"應該適用"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次筆者并不是想借此表明自己的觀點,因為它尚未定論從理論上預測缺少現實意義.不過筆者對"黑哨案"提出一點異議:檢察院以商業受賄罪提起公訴,但有關資料表明:在97刑法之前,1995年二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頒行《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針對該決定的規定,實踐中,罪名稱商業受賄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對新刑法的規定,稱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就這一點筆者認為司法的嚴肅性決定司法的統一性.
“黑哨案”已經引發了討論,凸現出了法律問題,協會組織性質的認定,屬于社會團體人呢,抑或是國有事業單位法人?協會組織工作人員受賄應適用受賄罪,還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或者適用其他罪名?但是問題的癥結還是在于協會組織性質的認定。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協會組織在“計劃”中產生,協調管理著國家權力不能直接觸及的領域,比如“土豆協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經濟條件的復雜化和新事物發展的要求又出現了許多新的協會,如“律師協會,“消費者協會”等.他們在市場機制中各自扮演著自己的角色,為了適應市場化的要求有的協會走上了經營之道。協會組織以自己行業上的優勢對社會的特定的領域實施著必要的管理行為。從他的行業優勢來講,協會組織被賦予了社會的職責,因此先義務便可得到國家權力的授予和資金的贊助。所以協會組織又具有“權力性”。此時協會組織成了矛盾體:市場性與權力性的結合。
法律問題將引發法律思考,法律思考將凝結成法律思想,法律思想的成熟將呼喚新的法律的出現。與次相似的司法實踐值得借鑒;關于村委會組成人員的性質的認定問題曾是一個法律焦點問題,直至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于第93條第2款解釋》該解釋規定村委會的組成人員在處理單純的自治事務時不能視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人員。但當上述人員從事具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工作時,村委會的組成人員是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同時列舉了具體的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七項行政管理工作。該解釋為此類主體的認定問題提供了法律先例。從法律發展的法理角度而言,狹義的法的繼承已顯出了可能性與必要性。與次不同的是,我國的協會組織立法尚處于幾乎空白狀態。在不斷發展的經濟條件下,協會組織逐漸發揮著重要作用,他的影響力足以使部分的法律資源傾斜于該領域。一部新法律的誕生便有了社會的土壤——《協會組織法》。
孟德斯鳩在對權力的思考時,下了一個定論:權力放在誰的手里都會被濫用。此時的“權力”是沒有法律監督的欲望的天堂。所以沒有法律環境的“權力”是產生專制或人治的根源。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法律背景下,協會組織以其行業的優勢行使著國家的一定權力,在缺少法律監督與規制的狀態下,協會組織的法律問題必然引起重視與思考。
我們的追求:市場經濟與法治政治的協調發展;讓權力與權利資源在市場資源優化配置中顯出第一要性。
[參考文獻]
[1] 彭萬林主編 <<民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版
[2] 陳興良主編 <<刑法論判解>>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3] 劉家琛著 <<新刑法條文釋義>>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版
[4] 周振想主編 <<刑法學案例>>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
[5]<<中國漢語辭典>> 商務出版社 1989年版
(作者單位: 山東財政學院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