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 ]——(2010-12-27) / 已閱8910次
律師思維之判例分析
郭旺生
蘇力說過:“制度以及制度的有效性總是同條件或語境相聯系的;在一個地方有效的制度在另一個地方并不必定有效(當然也不必定無效),反之亦然。因此,重要的不是要不要追求事物的普遍性和統一性,而在于首先要發現事物本身是否真的具備普遍性”。文化傳統,制度因素、政治因素、法治水平等影響。判例法未能成為我國的法律淵源。
判例法雖然并非我國的法律淵源,也不納入審判依據。但是,優秀的判例往往成為影響后續判決的因素,律師在現行法依據不明朗的情況下往往會援引既有判例作為依據。
其實,雖然我國不采納判例法作為法律淵源,但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判例已經成為法官審判的一個重要參考。從1985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經過審判委員會核準的典型案例,并編輯出版,這些案例對審判發揮著一定的指導作用。法院在對某一件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要考慮案件被當事人提請上級法院上訴的可能性,因而基層法院的法官會不自覺的考慮上級法院的既有判例,尤其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法律漏洞的情況下,這種判例指引顯得尤為重要。因此,研究和分析判例對律師來說,是一項不可缺少的法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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