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瑞璽 ]——(2002-12-30) / 已閱29730次
(2)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3)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申請;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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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孫瑞璽,1965年出生,山東省壽光市人,山東達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大學民商法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已在《法商研究》、《河北法學》、《吉首大學學報》、《法制與社會》、《山東審判》等雜志和中國民商法律網上發表多篇論文。
參考文獻
①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對仲裁的支持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是財產保全.仲裁法第28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也就是仲裁當事人的財產保全要通過法院來實現.其二是證據保全.仲裁法第46條規定,仲裁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來協助.其三是執行仲裁裁決.仲裁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
②僅指實體法.
③ 即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后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⑤參照《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1042條第2款的規定.
⑥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也稱為訴訟調解,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調解下,各方當事人就所爭議的民事權益,進行協商的行為,或指經過協商達成協議的行為。撤銷裁決案卷的爭議,不是當事人民事權益的爭議,而是為了撤消裁決,因此,不適用調解方式。
⑦仲裁法第9條第2款和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4款的規定.
⑧仲裁法第59條的規定.
⑨仲裁法第63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 黃進、徐前權、宋連斌著:《仲裁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修訂本,第1頁.
[2] 江偉、李浩:《論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的新型關系》,載于《法學評論》1994年第四期.
[3] 沈宗靈主編:《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49頁;《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實體法條目,第865頁.
[4] 史尚寬著:《民法總論》,第300頁.轉引自梁慧星:《市場經濟與公序良俗原則》,載于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號,總第1卷,第49--50頁.
[5] 梁慧星:《市場經濟與公序良俗原則》,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號,總第1卷,第57--60頁.
[6] Se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 the Court, the Parker School of Foreign and Comparative Law(1990),Table of Content ;See Intl. Handbook on Comm.Arb.
[7] 翁曉建:《二種意見,四個焦點》,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金橋文件出版(香港)有限公司出版,2001年第2號,總第19卷,第356頁.
[8] 同注[7]引文第370頁.
[9] 李建忠、聶士洲:《如何審理撤銷仲裁裁決案》,載于WWW.RMFYB.COM.CN(人民法院報),發布時間:2001年3月29日,訪問并下載于2002年9月14日.
[10] 孫忠恕:《重新仲裁不同于法院二審》,載于WWW.RMFYB.COM.CN(人民法院報),發布時間:2001年3月29日,訪問并下載于2002年9月14日.
[11] 同注[1]書第160頁.
[12] 同注[2]引文.
[13] 同注[7]引文第369-370頁.
[14] 劉以群:《對國內仲裁裁決審查權的思考》,載于WWW.RMFYB.COM.CN(人民法院報),發布時間:2001年5月1日,訪問并下載于2002年9月14日.
[15] 陳桂明著:《仲裁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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