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長秋 ]——(2010-12-31) / 已閱6657次
“智障包身工”,又見“智障包身工”!!!
劉長秋
網易新聞12月20日報道:陜西一磚廠控制十多名智障人士,強迫做工,干不動就挨磚砸,夜間也會被用鐵鏈鎖在床頭,他們一天上工11個小時,每個月的工錢卻被工頭領走。這是12月上旬以來短短十天之內,媒體曝出的第二起強迫智障人士勞動的事件。在此前的12月13日,新疆托克遜縣一建材廠已被曝出強迫智障人士勞動的事件,并被媒體稱為新疆托克遜縣“包身工事件”。
對于強迫勞動的事件,筆者實在不愿多加評析。因為這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正闊步行走在法治化道路上而急需要通過各種正面新聞來肯定法治建設成效而不宜借助個別極端的負面報道來否定已有成績的國家而言,是一種嚴重的褻瀆與傷害。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這類事件的頻發意味著我國勞動法治建設的失利甚或失敗!然而,對這些事件進行深刻反思,卻是我們今后做好勞動保護的必要乃至必需。從這一意義上來說,這類事件的頻發意味著什么,對我們來說或許并不那么十分重要,重要的是我們能夠從這些事件中汲取到什么和今后能為防范這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做些什么!
筆者以為,強迫智障人士勞動事件(我們不妨稱之為“智障包身工事件”),的發生有著深層次的社會原因,而從法治的立場上來加以考量,這類事件的頻繁發生其實源于我們對法律的不尊重乃至無視,尤其是在我國已經出臺了大量勞動法律法規,明確宣誓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并為此而明確規定了用人企業之有關勞動保護義務與責任以及勞動監管部門之勞動監管職責的情況下!
對于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障問題,我國不可謂不關注,也不可謂不重視。早在1994年我國就制定了《勞動法》,不僅明確宣誓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更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情況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為了更深入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防止強迫勞動的發生,在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我國甚至還專門設置了“強迫職工勞動罪”,對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施以刑罰這種嚴厲的制裁手段。但這一切卻都未能阻止“山西黑磚窯事件”在2007年的發生,于是,在這樣一個舉世震驚的事件之后,《勞動合同法》高調出臺,進一步宣誓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非但如此,我國還在此基礎上對勞動者權益保護提出了更高一層的要求,并為此專門于2007年12月出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帶薪進行年休假的權利。這不僅充分顯示了黨和政府要對勞動者合法權益要給予高標準保護的決心,而且也充分說明,對于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黨和政府是高度關注并也是極度重視的。
然而,就是在我國如此關注和關心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并通過法律高標準、嚴要求地呵護勞動者權益的背景下,強迫勞動事件不但未能絕跡,反而變本加厲,由最終針對健康勞動者轉向了更為弱勢的智障人士。于是乎,一起起被媒體稱之為“包身工事件”的非法強迫智障者勞動的事件接連發生,讓人不得不感慨人性之泯滅。這不僅極大地愚弄了我國政府的信用,也嚴重褻瀆了我國法律的權威與尊嚴。而追究其原因,則除了當事的企業與個別地方政府勞動監管部門不尊重甚至是無視法律之外,筆者實在找不出更有說服力的理由。
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曾經說過:“法律如果得不到信仰,則她將形同虛設。”而實際上,筆者以為,法律如果得不到執行和遵守,則其將不僅將形同虛設,更將禍亂法治,危害國家。因為這會使人們逐漸地不再相信法律,甚至會轉而厭棄法律、排斥法律、抵制法律。而這對于我國正在身體力行的依法治國而言,顯然是莫大的傷害!
智障“包身工”事件的再次出現,是我國個別地方政府勞動管理的悲哀,同時也是我國法治建設在勞動者保護方面的悲哀,更是人性與天良的悲哀。在震驚中外的“山西黑磚窯事件”發生并被嚴肅處理之后,這類事件又不止一次的發生表明,我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依舊任重道遠,而我國勞動法治建設的完善也依舊是長路漫漫!
智障“包身工”, 又見智障“包身工”!!!
-------本文為筆者“勞動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系列文章”之二。
作者通聯:shangujushi@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