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長秋 ]——(2010-12-31) / 已閱6653次
討薪年終算總賬是諷刺制度不給力?
劉長秋
近日,河南省政府召開全省元旦、春節期間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全省各地要以建設領域企業和中小型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企業等為重點,做到元旦、春節期間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在2011年春節前基本辦結。農民工討不到工資,相關部門要先給予救助。對此,有人認為,政府為農民工討薪年終算總賬,實際上是對法律制度不給力的諷刺。那么,政府為農民工討薪年終算總賬真是對法律制度不給力的諷刺嗎?對此,筆者不以為然。
筆者以為,政府為農民工討薪年終算總賬,并不是對法律制度不給力的諷刺。因為實際的情況是,法律制度在為農民工討薪方面并不存在不給力的問題,相反,法律實際上已經很給力。因為早在我國1994年制定的《勞動法》中就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要將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且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義務,而為了更好地保證勞動者的薪酬權,該法還規定了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為了配合《勞動法》上述規定的執行,勞動部還專門出臺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工資的發放做了更細化的規定。
此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2004年還專門制定了《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建筑企業工資發放辦法,如:“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等等。顯然,這些制度為農民工薪酬的發放規定了非常好的保障機制。如果說這樣的法律制度還不算給力的話,則筆者實在難以想象還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制度比這更給力!
不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還在國家立法之外制定了更加細化和更有可操作性的地方立法。如河北石家莊市即將出臺的《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就要求,“施工企業必須在開戶銀行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預儲賬戶,推行為農民工辦理工資賬戶(每人辦理一張工資卡),施工企業每月至少一次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工資結算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等。這不難表明,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立法都不可謂不給力,甚至已經為此而不遺余力。既然法律已經為農民工討薪不遺余力,則稱政府為農民工討薪年終算總賬是對法律制度不給力的諷刺顯然就著實冤枉和委屈了法律。
那么,在農民工討薪方面究竟是誰沒有給力呢?筆者以為,在農民工討薪方面沒有給力或至少是沒有真正給力的是法律制度執行者。而對于法律的執行者,法律顯然已經做了明確規定,依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的規定,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這說明,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我國農民工工資支付法的執行者。而在農民工討薪方面真正沒有給力的顯然也就是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因為恰恰是由于這些部門沒有履行或至少是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才使得農民工薪水酬的發放成為一個難題,甚至需要通過年終算總賬的方式來追討。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國法律制度對于農民工薪酬的保障是相當給力的,至少也可以說不是不給力的。但很顯然,內容再良好的法律也都需要人去遵守和執行。即便法律制度規定得再好,相關的執法者如果不執行,則這些法律制度也都依舊只會成為一紙具文。就此而言,很多時候,我們這個社會所真正需要的或許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內容良好的法律制度,而更是忠于這些法律制度并能夠保證將這些法律制度貫徹落實到底的人。
政府為農民工討薪年終算總賬,并不是由于我們沒有良好的為農民工討薪的法律機制,而更是由于我們缺乏將這些機制運行起來的執行者;同樣,政府為農民工討薪年終算總賬,并不是對法律制度不給力的諷刺,而是對法律制度之執行者不給力的諷刺。
-------本文為筆者“勞動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系列文章”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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