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詩龍 ]——(2011-1-7) / 已閱6882次
回顧與總結:中國法律2010年終盤點
方詩龍
2010年對中國法制建設而言是平靜的一年。
這一年中,最重大的法律事件筆者以為還屬于《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表面上看來波瀾不驚,但實質上它是一部基本民事法律,它影響著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這部法律確立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再比如,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如保姆、鐘點工等,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大大的減輕了先前接受勞務的一方的雇主責任。至于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中是否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爭議,雖然《侵權責任法》未提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隨后的司法解釋中還是明確了“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確保了損害賠償標準計算的連貫和統一。
伴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還相繼通過了《人民調解法》《社會保險法》,修改了《國家賠償法》等,這些法律的通過和實施突顯了本屆人大在改善民生方面的努力。
國務院在2010年對經濟領域的法規和政策突顯在“調結構”方面。4月6號國務院發布第9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5月7號,國務院發布第13號文件——《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通過這兩個文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對民間投資是“推”,對外商投資是“優”,對國有資本是“壓”。當然,經濟結構調整還涉及到地區轉移和行業調整問題。為此,國務院又相繼發布第28號和32號文件——《關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至此,中央政府關于經濟結構調整的思路已經完全成型。
在經濟領域,2010年國家有關部門相繼發布了一些規章改變了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要求。1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的通知》,明確外資代表機構一般不超過4人(含首席代表)。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提高了外資代表機構稅收的核定征收率。10月18日,國務院決定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也適用于外資代表處。11月19日,國務院發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全面、系統地規范了對外資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我們認為,根據當前的法規和規章,外資代表機處已經不再是一種比較合適的外國公司進入中國的組織形態,外資公司應當考慮在中國建立正式的獨資公司或合資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繼續發布了一批影響廣泛、又切合司法實踐的司法解釋。在外商投資領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該司法解釋第一次系統明確了法院對合資合同成立與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隱名投資等問題的司法意見。在知識產權領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對2009年知識產權案件進行了系統總結,調整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聘任了馬國馨等11名院士為特邀科學技術咨詢專家,發布和實施了《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這一系列措施突顯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升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能力的努力。在執行領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在勞動法領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這些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都具有非常廣泛的影響。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0發布的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莫過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對比先前的一些規定,38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未作修改,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作了調整修改,新增加了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這個規定是整個經濟領域犯罪標準的綱領性規定。
我們期待,中國法制在2011年有更精彩的發展!
上海智鼎律師事務所
方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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