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勇 ]——(2011-1-12) / 已閱13727次
“非誠勿擾二”中秦奮涉嫌故意殺人罪
——情與法的碰撞
徐勇
昨天剛看完“非二”,總體感覺還是不錯的,既沿襲了馮氏幽默,又不乏令人動情之處;同時,也有一定的哲理之處(“婚姻怎么選擇都是錯的,長久的婚姻就是將錯就錯”。“婚姻怎么選擇都是錯的,一輩子很短,我愿意將錯就錯”)。可以說,在風格上,“非二”既超越了“非一”,也超越了“唐山大地震”。
但“非二”的結局顯然是“國法不容”——秦奮在明知李香山要跳海自殺的情況下,將其推上了一條輪船,并眼睜睜的看著坐在輪椅上的李香山跳向海里,這明顯是刑法上的幫助自殺行為。
從法理上分析,秦奮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在明知李香山要跳海自殺的情況下,將其推上了一條輪船,放任其自殺的行為發生(從秦奮痛苦的表情也能看出其是故意的、明知的);在客觀方面也實施了幫助其自殺的行為,即將其推上輪船,并置于危險中;在結果上,確實也發生了李香山跳海自殺并死亡的結果;在因果關系上,李香山的死亡直接原因是跳海自殺身亡,而非其癌細胞擴散死亡,而秦奮在李香山跳海自殺過程中起到了幫助、推動的關鍵作用,因此,李香山的死亡與秦奮的幫助自殺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筆者認為,秦奮的幫助自殺行為已涉嫌“故意殺人罪”。
雖然從情理上看,李香山的跳海自殺是因為其得了癌癥,而且很快就要面臨死亡,而秦奮幫助李香山自殺也是因其請求及意愿,做出“成人之美”之事,看似做了一件好事。但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來看,很多法院對該類案件幾乎都以“故意殺人罪”予以判處。考慮到秦奮在幫助自殺中,死者李香山的自身行為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法院可能會對秦奮從輕判決。
筆者考慮到馮小剛導演的影響力,以及該劇可能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示范性作用,故撰寫此文,以示警告:切勿模仿!
作者:徐勇 北京市博顥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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