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利民 ]——(2011-1-24) / 已閱14353次
賣官制度和風氣:從戰國就有 歷朝歷代從未斷絕
熊利民
【筆者按:中國賣官之制和官員私下賣官之風自然是古已有之,兩者的差別,前者是制度性的,而後者是非制度性的,但在不少場合,卻又沒有什么差別可言。私下賣官更體現了超越制度規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點,這在專制政體的官員等級授職制下具有必然性。一個時代的賣官,總是與政治的昏暗和腐敗程度成正比,總是成為一個時代政治昏暗和腐敗程度的重要標尺。】
中國賣官之制和官員私下賣官之風自然是古已有之,兩者的差別,前者是制度性的,而後者是非制度性的,但在不少場合,卻又沒有什么差別可言。在夏商周三代,官爵世襲,不成其為商品,故沒有出現賣官之可能。《管子》一書一般認為非春秋時管仲所作,而是戰國時的作品。其《八觀》篇說:“上賣官爵,十年而亡。”大約是指賣官造成政治腐敗,因而導致亡國。《韓非子·八奸》說:“故財利多者買官以為貴,有左右之交者請謁以成重。”《五蠹》篇說:“今世近習之請行,則官爵可買,官爵可買,則商工不卑也矣。”也反映了至晚在戰國時已有賣官。
一般研究認為,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規定,“百姓內粟千石,拜爵一級”,這大致應是中國古代最早的明確的賣官制度性規定。秦漢時的爵當然不同于官,最初是因財政原因賣爵,到漢武帝時,開始增設賣官制。特別東漢靈帝利用賣官爵,聚斂私財,為禍甚烈,成為當時政治腐敗和昏暗的重要標志,故在後世史書上一直受到譴責:“天下賄成,人受其敝。”所謂賣官,不僅包括無官者授官,也包括有官者的晉升。漢時官員私人賣官的記錄較少,這是因為當時盛行辟舉制,由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員為數不多。既然官員辟舉下屬,是合法的行為,名正言順,則向官員行賄而買官的情況事實上就不勝枚舉。
三國曹魏時,正式將原來的選部改為吏部,并在選拔官員方面實行九品中正制,加強了中央的人事權,也相應地減削了官員的辟舉權,這其實意味著官員私人的買賣官位,就由公開和合法,逐漸轉入隱蔽和非法。秦漢時的賣爵逐漸衰退,取而代之者是賣官。劉毅曾率直地對晉武帝說:“(漢)桓、靈(帝)賣官,錢入官庫;陛下賣官,錢入私門。以此言之,殆不如也。”他還上奏描繪當時的官場說:“或以貨賂自通,或以計協登進;附讬者必達,守道者困悴。無報于身,必見割奪;有私于己,必得其欲。”“錢入私門”,對官位進行私下交易,正是反映晉代以降的賣官的新特點,說明官員私下賣官愈來愈興盛。當然,對這句話的理解不應絕對化,不能認為秦漢時就沒有“錢入私門”的情況。
制度性的賣官在古代有許多名目,西漢“以貲為郎”,郎當時是官名,後世或稱“貲選”。唐朝或稱“入粟助邊”。宋代往往稱“進納”,進納的品類名目甚多,有銅錢、鐵錢、紙幣、金銀、糧食、飼草,甚至“聽富民自雇人夫修筑”州城,如“三萬工與〔太廟〕齋郎,五萬工與試監簿或同學究出身”。這是以雇工修城費用的“工”為計量單位,進行賣官的特例。
《明史》卷78《食貨志》說,明朝賣官可稱為“捐納”,并制訂所謂“捐納事例”,這無疑是清人以後世的名詞追述者。明代“自憲宗(成化)始,生員納米百石以上,入國子監。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止”。參據《正德明會典》卷40《預備倉》,當時可稱“納米”,但“納米”并非是賣官的專有名詞。此外,元明時代的賣官也可稱“納貲”、“入貲”、“入粟”等,此類名詞,前代也已使用。清朝賣官則稱“捐納”和“捐官”。雍正皇帝說:“皇考(康熙)曾屢言,捐納非美事。朕纘承大統,亦以軍需浩繁,戶部供支不繼,捐納事例,仍暫開收。”事實上,因財政關系,清朝的捐納只能是時斷時續。
出錢買官制度的弊病自然史不絕書。宋朝的李覯在致范仲淹信中說:“且時賣官,雖大理評事,無慮一萬緡耳。假如此寺只費十萬緡,亦當十員京官矣。彼十員京官以常例任使,數年之後,便當臨民,以為萬戶縣尹,則十萬家之禍,又以為十萬戶郡守,則百萬家之禍矣。若輟一寺之費,而不賣十員京官,是免百萬家之禍。”京官是宋朝文官虛銜中的一個等級,他說只消賣十員京官,就可招致百萬家之禍。另一官員上官均說:“豪右之家以貲授官,其才品庸下,素不知義。”他們“居鄉不修而齒仕版,或侵漁百姓,取償前日之費,則公私皆被其患”。
從官員等私下賣官的情況看,隋唐時的人事權高度集中于中央。唐朝官員的任免是由皇帝、宰相和吏部、兵部分等執行的。但古代的政治特點正在于人治,私下的賣官就決非僅限于按制度規定而掌握人事權者。例如唐朝的公主、宦官之類,從制度上說,當然與人事權無干,但他們照樣可以私下賣官。人事權的高度集中于中央,為中央各種權勢人物的賣官鬻爵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如唐中宗時,“皇后、妃、主、昭容賣官,行墨敕斜封”,是指皇帝不經由有關部門,直接下達授官命令。安樂公主“恃寵驕恣,賣官鬻獄,勢傾朝廷。常自草制敕,掩其文而請帝書焉,帝笑而從之,竟不省視”。唐朝中期以後,宦官勢力膨脹,他們“參掌機密,奪百司權,上下彌縫,共為不法。大則構扇藩鎮,傾危國家;小則賣官鬻獄,蠧害朝政。王室衰亂,職此之由”。
宋朝主要自宋徽宗時開始,如蔡京、童貫、王黼等奸臣,公然賣官,開封民諺說:“三百貫,直通判;五百索,直秘閣。”,南宋初民間諷刺當時的賣官說:“斗量珠,便龍圖;五千索,直秘閣;二千貫,且通判。”比北宋晚期的賣官記錄,賣價又大幅度提高了。因為宋高宗喜養鵓鴿之類,又嗜女色,他寵任宦官馮益等人“恣受賄賂。官員受差遣者,往往尋買〔妾并〕鵪鶉、鵓鴿之類”,交付馮益等人,奉送皇帝,就可得美官。連美女和鵪鶉、鵓鴿之類,也都成為買好官之資。戚方是當時一個無惡不作的盜匪,他被迫接受招安後,首先向庸將張俊請獻大批珍寶,保全了性命,又用賭博虧輸的方式,向宦官們進獻大量黃金,居然官至正七品武官。當時民諺譏諷說:“要髙官,受招安;欲得富,須胡做。”後來居然官至節度使,用一不恰當的比喻,相當于獲得元帥的軍銜。南宋的權臣,直到亡國時的賈似道為止,都私下賣官,以飽私囊。權臣秦檜“喜贓吏,惡廉士”,“貪墨無厭,監司、帥守到闕,例要珍寶,必數萬貫,乃得差遣”,這是各路安撫使、轉運使之類大員的買實職差遣價格。“及其贓污不法,為民所訟,檜復力保之。故贓吏恣橫,百姓愈困”。
元世祖主政尚是元朝較好的時期,然而寵臣阿合馬“用事日久,賣官鬻獄,紀綱大壞”。“江左初平,官制草創,權臣阿合馬納賂鬻爵,江南官僚冗濫為甚,郡守而下佩金符者多至三、四人,由行省官舉薦超授宣慰使者甚眾,民不堪命”。另一寵臣桑哥也私下賣官,“在相位巳久,專恣日甚,誣陷忠良,賣官鬻獄,設計局以求遺利,毒及編民”。“賣官髙下有定價,上自朝廷,下至州縣,綱紀大壞,在官者以掊刻相尚,民不堪命,往往起為盜賊”。“兇焰薰灼,海內震懾,其官人也,必陳狀納賄而後遣”。兩人的賣官,成為當時的一大弊政。
明朝如中期的奸臣嚴嵩,“吏、兵二部每選,請屬二十人,人索賄數百金,任自擇善地。致文武將吏盡出其門”。“不才之文吏,以賂而出其門,則必剝民之財,去百而求千,去千而求萬,民奈何不困。不才之武將以賂而出其門,則必克軍之餉,或缺伍而不補,或逾期而不發,兵奈何不疲”。明朝的宦官勢力頗大,也往往“賣官鬻爵,無所不至。明末崇禎皇帝說:“吏、兵二部,用人根本。近來弊竇最多,未用一官,先行賄賂,文、武俱是一般。近聞選官動借京債若干,一到任所,便要還債。這債出在何人身上,定是剝民了。這樣怎的有好官?肯愛百姓。”吏部和兵部掌管著絕大部分官員的任免,當時已近乎無官不借債以買,不受賄以賣的地步。
據汪景祺記載,清朝康熙、雍正時,有一貪官張鵬翮,雖然在官場屢受挫折,卻又善於運用手腕,而重行升遷。他“以重賄結銓曹之好貨者,適大理寺少卿員缺,吏部巧於立言,云除張某。系奉旨停升之員,不行開列,外奉旨,張某補授大理寺少卿。其得官皆不以正”。他家有悍婦,“夫人之性最貪”,他出任“浙撫、河督時,賣獄鬻官,幾於對開幕府”。他的子孫“凡吏部事,無不關通受賄”。其孫“以捐納為廣東布政司,經歷齷齪,鄙穢無志”。乾隆帝在查辦甘肅王亶望、王廷贊等貪污案時說:“王亶望既為囑托屬員捐監,自必又有加捐官職,銓選地方之人。若輩出身既不可問,倘任以地方事務,必致賄賂公行,毫無忌憚,于吏治官方大有關系,不可不徹底查辦。”他們固然是私下受賄賣官,用的卻是制度性的捐官名義。
按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貪污腐化是階級社會的痼疾,是一切剝削和統治階級的通病。只要階級存在,階級之間的剝削和壓迫存在,如貪官、官迷之類現象就勢不可免。至于就中國古代賣官鬻爵的出現和發展而論,至少有三個普遍性的條件:一是商品經濟的某種程度發展,使官爵可以成為商品;二是官爵成為肥缺,方得有愿意買官的可能;三是自秦漢以來,實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體制下的各種形式的官員等級授職制,方得有賣官的可能。馬克思主義是主張直接選舉制,而否定各種形式的官員等級授職制,誠如馬克思早已在總結巴黎公社原則時所昭示:“用等級授職制去代替普選制是根本違背公社的精神的。”(《馬恩選集》第2卷第376頁)。因為等級授職制正是各種官場腐敗,也包括賣官現象的溫床和根源。古代公開的賣官制度的創設和發展,雖然各代不同,但大體都是與財政,特別是財政的困難密切相關的。然而豪貴和官員的私下賣官,則隨著各級官員辟舉制的削弱,中央授官制的發達而開拓了更大的空間,故更加興盛。私下賣官其實也很難用得上“非法”兩字,特別如唐中宗時的“墨敕斜封”。但是私下賣官更體現了超越制度規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點,這在專制政體的官員等級授職制下具有必然性。一個時代的賣官,總是與政治的昏暗和腐敗程度成正比,總是成為一個時代政治昏暗和腐敗程度的重要標尺。《太平御覽》卷837引梁元帝蕭繹的《金樓子》中,早已總結出“鬻官者,欲民之死”的名言,因為賣官的結果,無非是縱容買官者加倍貪黷。他們不僅要償還買官的成本,還須追加利息,多多益善,其結果無非是不遺馀力地刻剝百姓。依據古代的儒家輿論,腐惡的賣官現象,也與中國自古相傳的各種可怕而可憎的政治遺傳基因一樣,是作為反面事物而受譴責的,處於無理地位。但另一方面,賣官現象仍是滋生不息,且有變本加厲之勢。其故非它,既然上述產生賣官現象的社會政治條件一直存在,即賣官現象有豐厚的滋生沃土,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這是研究古代賣官應得的教訓。
注釋:
《史記》卷6《秦始皇紀》。
《隋書》卷24《食貨志》。
《晉書》卷45《劉毅傳》。
《長編》卷127康定元年四月己亥,《宋會要》職官55之34,方域8之2—3。
《平定準噶爾方略》前編卷14。
《直講李先生文集》卷27《寄上范參政書》。
《宋朝諸臣奏議》卷70《上哲宗乞清入仕之源》。
《宋會要》職官55之41-42。
《新唐書》卷4《中宗紀》。
《舊唐書》卷51《韋庶人傳》。
《資治通鑒》卷263。
《會編》卷31《中興姓氏奸邪錄》。
《偽齊錄》卷上。
《會編》卷140
《會編》卷220《中興遺史》,《要錄》卷169紹興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元史》卷163《張雄飛傳》。
《元史》卷132《昂吉兒傳》。
《金華黃先生文集》卷24《江浙行中書省平章政事贈太傅安慶武襄王神道碑》。
《松雪齋文集》卷7《故昭文館大學士榮祿大夫平章軍國事行御史中丞領侍儀司事贈純誠佐理功臣太傅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追封魯國公謚文貞康里公碑》。
《勤齋集》卷3石天麟神道碑銘。
《明史》卷210《王宗茂傳》。
《明史》卷304《宦官傳》。
《春明夢馀錄》卷48。
《讀書堂西征隨筆·遂寧人品》。
《欽定蘭州紀略》卷14。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熊利民 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