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在禎 ]——(2011-1-31) / 已閱30376次
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后再辦理貸款有何風險
張在禎
【特別說明】該文載于田惠宇主編《商業銀行典型案例解析》,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案情】上海市某服裝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為解決進出口服裝流動資金不足問題,需要經常向銀行申請借款。因為進出口公司除了擁有一幢評估價值約8000多萬元人民幣的辦公樓之外,沒有其他高價值的財產。但是,因為進出口公司用款的時間不易確定,用款數額也難以固定,每次辦理借款時間較緊,進出口公司又不具備信用借款的條件,辦理保證貸款又難以找到合格的保證人。一次又一次地用辦公樓辦理抵押借款手續非常煩瑣。
經銀行某商業銀行信貸人員推介,2001年5月21日,進出口公司與該某商業銀行M 支行(以下簡稱銀行)簽訂了一份最高額房地產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在5000萬元的最高貸款額限度(是指債權余額)內,進出口公司以其辦公樓對自2001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1日這一債權發生期內連續發生的一系列借款合同作抵押擔保。債權余額是指已經發生的貸款累計額扣除已經償還的貸款累計額。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每份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若借款合同履行債務的期限與對應借款憑證不一致時,以各借款憑證記載的為準。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不消滅,抵押權也不消滅。抵押擔保范圍為抵押權人在債權發生期內所有借款合同項下所享有的全部債權余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同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金額為2100萬元的人民幣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2001年6月1日至2001年9月1日,并與最高額房地產抵押合同一起,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了《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和第一筆借款合同,在“附記”欄內注明了“最高額抵押”字樣。2001年6月1日銀行按約發放了第一筆貸款。第一筆借款到期后進出口公司按約及時歸還了借款本息。此后,進出口公司與銀行又先后辦理了金額分別為700萬元和1200萬元的兩筆借款,沒有發生糾紛。
2002年11月15日,貸款銀行與進出口公司又簽訂第四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2002年11月15日至2003年8月15日,并按約發放了2500萬元貸款。2003年6月10日貸款銀行信貸員在貸后檢查時發現,因上海市某服裝公司訴進出口公司3500萬元的貨款糾紛一案,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對作為最高額抵押物的辦公樓實施了查封措施,后因進出口公司敗訴,法院拍賣了進出口公司的辦公樓。結果法院判決貸款銀行的第四筆貸款即2500萬元貸款本息不屬于房地產抵押擔保債權;因為該筆貸款是法院在2002年10月22日對作為最高額抵押物的辦公樓實施了查封措施以后,雙方于2002年11月15日簽訂借款合同并發放的貸款,貸款銀行喪失了對該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
【解析】本案是一起商業銀行極易忽視的風險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借款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因此,商業銀行應當注意:當最高額抵押物被依法查封后,貸款人應當停止發放貸款。其基本原理是《擔保法》第37條(五)規定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另外,2004年5月25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23條(查封與最高額抵押擔保權人)也進一步規定:“被執行人的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執行法院查封該不動產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于收到執行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查封時不知道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權人于知悉查封的事實時起,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不再增加。”
許多商業銀行在信貸業務中已啟用了《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質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格式文本,有的銀行還啟用了配合循環貸款業務的最高額抵押、最高額質押和最高額保證系列最高額擔保合同。為了防止類似本案的事件在銀行內再次發生,防范因操作不當使最高額擔保貸款發生法律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注意:
在辦理首筆最高額抵押貸款時,必須依法辦妥抵押物登記手續,并確保發放貸款時抵押物未被國家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權限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前,必須到登記部門查詢抵押物情況,在確保抵押物無瑕疵的情況下,方可辦理貸款手續;若發現抵押物被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發生其他糾紛的,不得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與最高額抵押相類似的最高額質押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原理上講,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最高額質押擔保。除準用相應質押擔保規定外,可參照最高額抵押原理。用于質押的財產以定期存單、國債、金融債券、金銀等貴金屬、金融機構股權、銀行承兌匯票等為宜。在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權限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的,參照最高額抵押的規定執行。
此外,商業銀行應當舉一反三,在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權限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前,不能認為已經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就高枕無憂,也應結合貸后檢查進行擔保能力跟蹤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