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琳 ]——(2011-2-20) / 已閱6636次
公路是公共產品,不知該不該留下買路錢
孟琳
【案件回顧】
河南“天價過路費”案
河南禹州農民時軍鋒逃避高速公路高額過路費,案發后讓哥哥時建鋒頂罪。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時建鋒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購買偽造的武警部隊士兵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并購買兩副假軍用車牌照,懸掛到自己購買的兩輛自卸貨車上,雇用他人駕駛車輛,通行鄭石高速公路運送沙石,累計騙免通行費368萬多元。
2010年12月21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時建鋒無期徒刑,并處罰金200萬元。
因不堪壓力,后時軍鋒自首。隨后,法院表示因時建鋒在審訊過程中新供稱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原判事實出現新的證據,決定對該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天價過路費案”之所以震動全國,引起社會各階層廣泛關注,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犯的“低級失誤”不無關系。正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通報所言,該案的判決存在著“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問題,判決結果“損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公信力”。
當眾多人把矛頭對準司法公信力的時候,是否又有人對公眾的感受來想,368萬元過路費的真實存在,可能比這筆過路費摻水造假,法官審查不嚴問題更加嚴重。后者可能只是事關一個交通收費機構的誠信,那么真實的天價過路費,則讓大家看到了,高額公路收費究竟有多高。這個案例帶給人們的心理沖擊,不是一個小小的法庭所能承受的。百姓想省錢,地方政府、企業、銀行想盈利,造成這樣的局面無不反映了各利益方的相互牽制。
我們不禁要問,我國的公路還是“公”路嗎?類似的問題似乎已無需作答。在2006年我國十大暴利行業名單上,高速公路業與房地產等行業比肩而鄰。俗話說“要想富,先修路”,正是基于公路本身的“公益性、公共性”。我們姑且認可“收費還貸”的正當性,那么是不是也應當厘清相關部門所收費用之中,到底有多少是用于還貸以及道路建設和維護的,又有多少是用于私利的呢?
在我國收費公路比世界上任何國家都要多,有媒體甚至用“狂熱”來形容我國的收費公路建設,為此,眾多司機甚至不得不嘗試各種辦法躲開那些收費站。然而,利用收費公路大肆斂財的做法,褻瀆了法律,也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了嚴重障礙,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攔路虎。它不僅大大提高了區域經濟之間的物流成本,阻礙了區域間經濟的互補,還嚴重影響了公路的利用率和運輸效率,制約了旅游、運輸等與交通行業密切相連的行業的發展。同時,收費公路衍生出來了一系列腐敗問題。轉讓、收費,一系列過程的暗箱操作,直接導致了收費公路大量成為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團謀利的工具。一些公路違規收費,公路轉讓經營權不規范,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也借此突破政府還完貸款收費即中止的底線,使收費公路延續不斷地成為向社會吸取的“提款機”。
實際上,公路不是“私路”,理應姓“公”。作為公共產品,人們通行時還要交“買路錢”,如此這般, 公路還姓“公”嗎?退一步講,在現有的國情下,收費償還公路貸款,中國的老百姓雖不情愿,但大都積極配合,但問題的關鍵是:當前路橋收費狀況嚴重不透明,各種相關信息根本不公開。作為各種公共設施的最終擁有者和使用者,公眾有權知道路橋貸款的清償規劃、收費中用于償還國家貸款的比例,更有權就相關收費要求舉行價格聽證。比如說,貸款一旦還清銀行,就應立即停止收費。而在這些問題上,有關職能部門從不公開、一致緘默的態度,顯然是非常不正常的,這才是“收費還貸”變成真實謊言、鬧劇的根本原因。
自1984年國務院出臺“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以來,各地利用這項政策為國家籌集了大量的公路建設資金,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公路事業特別是高等級公路的發展。但目前我國收費公路的審批和監管體制存在著這樣的情況:一級政府既是公路的審批者,又是監管者,“內部自行管理”的局面成為監管漏洞的根源。一些收費公路甚至已經成為了地方財政的“提款機”。“監督是政治文明的體現,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筆者建議國家審計署或各地審計部門應該對各類路橋——無論是集資、投資、貸款、撥款修建的——進行審計,看它們的收費和開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弊病。同時,主管部門應該承擔責任,每年公布收支情況,明確停止收費的時間,接受公眾和使用者的監督,這樣才能確保政府的公信力和法院工作健康發展。
“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最終目標是為公眾謀福利,造福于百姓,如果說“收費還貸”成了騙人的謊言,那么貸款修路的意義又何在呢?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