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2-21) / 已閱30980次
三、董事會的任期
(一)有限公司(第46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二)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法第109條第3款)
四、董事會的職權
(一)有限公司(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方案制定權);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注意: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三個職務由董事會任免,其他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
(二)股份公司(第109條第4款)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戚謙律師提示:
1、董事會的監督權,其監督對象為董事長和經理(含兼任經理的董事),對業務執行的合法性和妥當性進行監督。
2、董事會的職權和股東會的職權都規定了“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利于股東自由調節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的權利邊界,避免不必要的權力沖突。
3、股東會享有的“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與董事會享有的“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區別:
①經營方針比經營計劃更宏觀、更根本,董事會制定公司經營計劃時必須遵循而不應偏離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計劃”是“經營方針”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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