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龔福業 ]——(2011-2-27) / 已閱9899次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
龔福業
最近,筆者認真研讀了《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深知其中“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時代蘊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中央提出的治國理政目標。社會和諧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諧,法律和諧的關鍵是立法、司法和執法的和諧。和諧社會要求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使矛盾和糾紛能夠得到及時的調解,犯罪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而法律就是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古今中外都曾有“亂世用重典”、“盛世政簡刑清”之說。所以,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同我國目前盛世的特征相符的。筆者在本文通過對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與構建和諧社會相關問題的探討,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以揭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
一、“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評價
“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時代意義。盡管原來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在表述中也有“寬嚴相濟”的成分,但是由于當時歷史大背景的影響,對于犯罪現象與國家和社會間關系的認識的偏差,導致了在實際操作中有所偏失。應當說“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是一種科學、理性的回歸,是正視社會穩定與犯罪增長關系后的理性回應。
自上世紀80年代起,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轉型時期,各方面利益沖突比較突出,與此同時犯罪數量也經歷了激增的過程,面對刑事案件的急劇增加,社會對犯罪最初和本能的反應是驚恐,認為犯罪是社會的惡瘤,必須嚴厲地加以鏟除。但是隨著理論的成熟,以及刑法措施的收效漸微,逐漸認識到在現有社會經濟歷史條件下,犯罪態勢是不可能通過單純的刑法作用加以大幅度改變,犯罪本身也遵循著一定的規律,所以當前針對種種犯罪,正確的態度是不要對其加以苛求,只要能夠將犯罪限制在不妨礙社會良性運行的程度之內就已經實現了刑法的價值,至于如何從根本上去改變犯罪現狀,這并非單純是刑法的任務,也不單純是刑事司法政策的任務,這一點已經被許多國家打擊犯罪的實踐不斷證明。在對我國犯罪態勢進行科學判斷的基礎上,提出“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幫助我們對犯罪進行理性思考與沉著應對,而不是只追求刑法對犯罪抑制所能帶來的短期效應。
此外,“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某種意義上對我國民族和中華文化的復興,是一個重要的契機。我國民族和中華文化的復興,既要對傳統中優秀的部分加以發揚光大,也包括對世界上先進國家的合理部分適當本土化。在法律層面上表現為必須適當地發展現代法治理念。現代法治理念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和諧地調和人權保障與法律保護之間的關系!皩拠老酀毙淌滤痉ㄕ哒乾F代法治理念的一部分,其主張重點在寬,以適當有利于行為人為出發點,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豐富發展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法律理念與制度層面的條件。
二、“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理性探討
我國現階段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其主要內容是:“堅持區別對待,對嚴重刑事犯罪堅決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做到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慎重逮捕和起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保皩挷皇且ㄍ馐┒鳎瑖酪膊皇且獰o限加重,而是要嚴格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焙喍灾褪沁m度寬容輕處小惡以感化輕案犯、依法從嚴懲罰大惡以震懾重案犯。此政策在對重罪實行嚴打政策的基礎上完善了對輕刑寬松的一面,滲透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從寬處理輕罪原則等內容。從刑事司法政策的結構體系分析,“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一定的法理科學性。
第一,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輕罪刑事司法政策與重罪刑事司法政策的統一。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包含寬與嚴兩個方面,F在我們提倡寬嚴相濟,當然更多的是強調刑法寬緩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認為寬嚴相濟是輕罪刑事司法政策,只適用于較輕的犯罪以及青少年犯罪。這里涉及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和“嚴打”的關系。筆者認為,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不是對“嚴打”的取代,更不是對嚴打的否定,而應當將“嚴打”納入到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框架中確立其地位。從這個意義上說,“嚴打”并不是與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并列的另一個刑事司法政策,而是包含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之中的體現寬嚴相濟的嚴厲性的內容。只有在這個意義上,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與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并不矛盾。只有在寬嚴相濟的框架中堅持“嚴打”方針,才能避免片面追求從嚴懲處,從而做到嚴中有寬,更好地在“嚴打”中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傊,不僅對輕罪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對重罪也同樣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第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立法政策與刑事司法政策的統一。寬嚴相濟之所以是刑事立法政策,是因為法律是刑事司法政策的條文化與具體化,在刑事立法中應當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從而為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提供法律根據。當然,寬嚴相濟不僅是刑事立法政策,更應當是刑事司法政策,不能認為刑法已經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因而司法機關只要依法辦案,不需要另行受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導。這里存在一個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問題。筆者認為,我國實行的是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中存在自由裁量的廣闊空間,因而在司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并不必然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當然,寬嚴相濟的嚴不能超越刑法的規定,絕不能對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以嚴為名作為犯罪處理,也不能對刑法規定處罰較輕的行為以嚴為名判處法律沒有規定的較重之刑。簡言之,不能法外施威。
第三,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策略思想與刑事科學思想的統一。刑事策略是作為與犯罪作斗爭的手段而提出來的,更強調刑罰的有效性。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包含著寬和嚴的兩種手段,正確運用就能夠取得與犯罪作斗爭的勝利。但筆者認為,僅從策略角度理解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是不夠的,我們更應當看到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中包含的刑事科學思想,它是社會對犯罪的反應理性化的表現。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刑事科學思想,主要表現在刑罰的謙抑性與人道性。事實已經證明,刑罰不是越重越好,輕重適宜才是最重要的,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并且,在如今法治社會,任何刑罰的適用都受到人道主義的限制,不得為追求懲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殘酷的刑罰,這也已經成為國際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
三、“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規律
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構建和諧社會對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發揚民主與法治、實現公平正義、提倡誠信友愛、增強全社會活力、維持安定有序、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之社會關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動自身內在規律的必然要求。
(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和諧社會構建。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也是黨中央提出的治國理政目標。穩定是和諧的基礎,和諧是穩定的最高境界。在強調堅持嚴打方針的同時,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又充分重視依法從寬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比如,對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的,應區分不同情況,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從輕、減輕處罰或判處緩刑;對于法律、政策不明確,可捕可不捕、可起訴可不起訴、可判可不判、可勞教可不勞教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著眼于從寬處理。這一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集中力量打擊嚴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從根本上緩解社會沖突,減少社會對抗;有利于緩解矛盾,促進公民之間的寬容、和解;有利于幫教和改造罪犯,減少危害社會的犯罪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最終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ǘ┴瀼亍皩拠老酀毙淌滤痉ㄕ,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執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在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合理借鑒中外法治文明發展的優秀成果基礎上形成的,是科學的、先進的理念,其內容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而“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寬嚴適度,寬嚴有據,依法辦案,不能僅靠從重從快打擊刑事犯罪來保障,在執法中必須轉變執法理念,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和諧地調和人權保障與法律保護之間的關系,更加人性化,由此可見,“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正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執行。
(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實現。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終體現立法宗旨、實現司法價值的客觀要求。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是我們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刑事司法政策。對于嚴重刑事犯罪,該從重的要堅決從重,該判死刑的決不手軟。但同時,對于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罪犯,無論其罪輕罪重,是否屬于嚴打對象,都要一視同仁,該兌現政策的要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如果因為嚴打而不兌現政策,就會導致犯罪分子喪失對國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審時度勢,堅持寬嚴相濟,才能產生積極的、正面的社會效果,也只有在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基礎上,才能最終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執法形式與執法目的、追求效率與實現公正的有機統一。
。ㄋ模┴瀼亍皩拠老酀毙淌滤痉ㄕ,有利于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犯罪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而且是一種社會現象,任何社會都存在犯罪現象。刑罰,則是控制犯罪的一種方式,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獲得刑罰威懾犯罪的效果,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罰威懾力并不會隨著刑罰的加重而無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圍內,刑罰威懾力與刑罰輕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罰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難以接受,社會也難以認同,其威懾力就呈現出遞減的趨勢,就會產生刑罰效力的貶值問題。刑罰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貴在輕重有別,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的處理,有利于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
四、“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與構建和諧社會,對公安機關的職能定位
公安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正確的穩定觀,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檢驗公安工作的重要標準,充分履行公安職能,有效地遏制、預防和減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是要全面把握。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寬與嚴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二者相輔相成,必須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實。既要防止只講嚴而忽視寬,又要防止只講寬而忽視嚴,防止一個傾向掩蓋另一個傾向。
二是要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區別對待。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體、情節、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包括犯罪時的主觀方面、犯罪后的態度、平時表現等)以及案件的社會影響,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犯罪與社會治安的形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依法予以從寬或者從嚴處理。
三是要嚴格依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須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實現政策指導與嚴格執法的有機統一,寬要有節,嚴要有度,寬和嚴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圍內進行,做到寬嚴合法,于法有據。
四是要注重效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應當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與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機統一,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有機統一,執法辦案與化解矛盾的有機統一,以有利于維護穩定,化解矛盾,減少對抗,促進和諧。
總之,黨中央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構建和諧社會,核心是增進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F代和諧社會存在復雜的社會分工,需要運用法律規范來組織、調節社會關系和調整人的行為。公安機關作為法律的執行機關,既是和諧社會的主體,又是和諧社會的建設者,要忠實、全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應當確立現代司法理念,通過發揮自身職能,為推動和諧社會的建立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