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律師 ]——(2011-2-28) / 已閱16221次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4、估價機構的選擇權
新征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5、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的選擇權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拒絕非法強遷權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五、舉報權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六、復議訴訟權
1、對征收決定的復議和行政訴訟權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對補償決定的復議和行政訴訟權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對于補償協議的民事訴訟權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被征收人的上述六項權利中,獲得公平補償權、拒絕非法強遷權以及復議訴訟權這三項權利是核心的權利。其中舉報權和行政復議訴訟權既是獨立的權利,同時也是其他四項權利受侵犯時可以采取的救濟方式。
總之,新的征收條例將征收主體限定在市、縣級人民政府,并且明文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加之被征收人對于政府的征收決定也有訴權,采取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這些制度的調整從體制上改變了舊拆遷條例所設計的拆遷法律關系。有利于規范政府陽光透明地拆遷,即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活動,同時也將有效地遏制非法強遷活動,從而更有效地保護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舒緩房屋搬遷活動中的緊張關系,服務于十二五國家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總體部署和要求。
作者: (大連)遼寧壹品律師事務所 臧恩富律師 網址:www.yipi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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