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金成 ]——(2011-3-2) / 已閱8074次
淺議注重民事調解是創建和諧司法新路徑
谷金成
調解是法院解決民事糾紛人重要途徑。以往僅注重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進行調解是不少法官的慣有思維,法院要大膽創新調解理念,規范調節機制,夯實調解措施,邊探索邊實踐,才能走出一條深化民事調解工作、徹底化解矛盾糾紛的和諧司法之路。
一、訴訟全過程均調解。要打破了以往,僅注重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進行調解的慣有思維,明確在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均可主持調解新思路,并明確可以在立案、庭前主持當事人調解。在明確調解應當貫穿整個民事訴訟即從立案,到審判全過程的同時,還要專門規定庭前調解的啟動程序及具體要求,使庭前調解能發揮更加實際的作用。
主要做法有:一是即立即調。案件立案時,雙方當事人均到庭的,由審判員召集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當場送達調解書,最快時僅用15分鐘結案。二是上門調解,對于不便到庭的當事人,法院一律上門調解,特別是對于社會關注或困難群體案件,立案時或立案后審判人員立即下到糾紛發生地或當事人所在地進行調解,實現了能動司法的理念。三是機動靈活、全面調解。凡是有利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方法,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違反公序良俗的,均大膽嘗試調解,并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相鄰關系糾紛、合伙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等案件均進行庭前調解。僅去年全年,我院適用此審判機制以來,調解結案率達95%以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擴大調解主持人和參與人的范圍。圍繞有利于實現調解這一目標,除承辦法官外,根據案情需要和但是人的意見,人民陪審員、法官助理或書記員、未擔任合議庭成員的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均可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還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以及但是人所在單位的負責人等協助調解。這些規定,一是緩解了法官少,案件多的審判壓力;二是由于一些有威信對當事人由影響力的人參與調解,增強了調解的公信度,提高了調解成功率;三是加強了法官與當事人的溝通,開辟了法官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指導的新路子。
三、規范行使調解釋明權。調解中,法官通過適當的方式,讓不明確的事項明確起來。在保守審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行使釋明權,法官可以在當事人共同或單獨在場時作下列釋明:一是蔣調解與判決結案方式的風險和成本向當事人明示,鼓勵當事人選擇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二是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等情況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闡明適用法律,告知類似案件的結果,供當事人參照和預測,合理引導當事人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釋明權的正確行使,可以讓當事人對訴訟結果有一個正確的預期,從而對自己的民事權利作出恰當的處分,自愿地達成調解協議。
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谷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