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6524次
簡述緩刑的撤銷
田永東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需要撤銷緩刑的有三種情況:
一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所謂新罪是指相對于已判決的罪而言,即根據在緩刑考驗期內所犯罪行應當判處刑罰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只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不論是是考驗期內發現還是在考驗期以后才發現,凡是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均應撤銷緩刑,對新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新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是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這種情況一般是指“漏罪”。在緩刑考驗期間發現犯分子還有“漏罪”沒有判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撤銷緩刑,對“漏罪”定罪判刑,并按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對于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
三是情節嚴重的違法、違章行為。在緩刑考驗期內,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里所說的“違反法律”,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斑`反行政法規”,則是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緩刑犯違法、違章必須有相應的行為,不要把一般性的思想認識問題當作違法、違章。對于情節輕微或者情節一般的違法、違章行為,則不宜撤銷緩刑,應加強對緩刑犯的監管與教育。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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