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7561次
簡析減刑的條件
田永東
減刑,是由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減輕原判刑罰,有兩層含義:一是將原判較重的刑種減為較輕的刑種。如把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減為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將原判較長的刑期減為較短的刑期,即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減短。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分子予以減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減刑的適用范圍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沒有犯罪性質和罪過形式的限制。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可判減刑,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也可以減刑,過失犯可以減刑,故意犯也可以減刑。死緩減刑是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按期進行的,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減刑,不屬于刑法減刑制度的適用范圍。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死緩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應同時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種隨主刑刑種性質的改變而依照法律的特殊規定對附加刑刑期的變更,也不屬于減刑制度的適用范圍。
(二)在執行刑罰期間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這是適用減刑的決定性的實質條件。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減刑條件有兩種:一種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予以減刑”。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就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活、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在搶險救災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利益的突出事跡的。
具備上述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只是“可以減刑”,即符合減刑條件,但是否予以減刑,則要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程度和立功大小綜合評析,全面考察后決斷。
另一種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刑法第七十八條對重大立功表現列舉了六項規定,即: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的。這一條規定,只要犯罪分子具備規定的六項表現之一的,就必須予以減刑。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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