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8081次
談罰金數額的確定方法
田永東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在數額上如何確定,刑法未作統一規定,而是因罪而異,主要有三類:
一是倍比罰金。這是指刑法按一定的倍數或者比例確定的罰金。即按照犯罪分子的銷售金額、應納稅額、虛報數額、非法所得數額,或者造成的損失數額等的若干倍或者百分比來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應按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處罰金。又如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犯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應按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是數額限度罰金。刑法所規定的具體數額限度的罰金。“限度”既包括罰金的最低限額,也包括最高限額,即下限、上限同時作為一個處罰幅度規定。如犯偽造貨幣罪的,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屬于這類罰金刑。
三是無限額罰金。刑法只規定可適用罰金,具體數額不作限定。綁架罪、盜竊罪、妨害公務罪、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以及單處或選處罰金方式所適用的罰金,都屬于無限額罰金。
對于上述三類罰金方法,在決定具體犯罪的罰金數額時,應當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犯罪具體情節的輕重分別裁量,做到罪刑相適應,不能使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到便宜。同時,也要考慮犯罪分子本人實際經濟負擔能力,以有利于判決的執行,有利于對犯罪分子的改造。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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