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8358次
簡析假釋的條件、考驗期限及其考察
田永東
假釋,是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有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制度。
一、假釋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犯罪分子適用假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釋由于自身的特性,決定它只適用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由于死緩是屬于死刑即生命刑的范疇,因此,不適用假釋。但是,死緩犯在二年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則可適用假釋。在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中,拘役刑期短,采用假釋沒有實際意義。如果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宣告緩刑或者減刑。
但是,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中,如果屬于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則不得適用假釋。鑒于這類罪犯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險性大,放在社會上改造,有可能再致危害社會,因此,刑法有必要對假釋適用條件作出嚴格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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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經過一定期間勞動改造,才能檢驗出罪犯是否已經有改惡從善的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也只有服夠一定的刑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那么,罪犯要服刑多久才能適用假釋呢?按照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則必須實際執行十年以上。罪犯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后又符合假釋條件的,仍必須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年以上來適用假釋;不能理解為按減為有期長形后已執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來考慮適用假釋。死緩犯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按照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所謂“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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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決定能否假釋的關鍵性條件。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確有悔改表現的四個方面情形,不致違法、重犯新罪的,或者老年、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
二、假釋考驗期限及其考察
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間內仍然保持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必須有一個恰當的考驗期限,以保證對罪犯的繼續監督改造。根據刑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在司法實踐中,對有期徒刑犯假釋考驗期限的掌握,一般不能少于六個月。
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實施假釋考察的監督機關是罪犯假釋地的公安派出所。
刑法第八十四條對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應遵守的行為規范作了明確規定,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縣、市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經過考察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犯新罪,也未發現有其他應予撤銷假釋的法定情形的,假釋考驗期滿,就應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由負責考察監督的公安機關公開予以宣告。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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