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9735次
簡論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之并重
田永東
對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帶有根本性。司法公正(又稱訴訟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個方面。
一、程序公正(即過程公正),是指訴訟程序方面體現的公正,即訴訟參與人能充分有效的參與,程序得到遵守,程序違法得到救濟。程序公正的內容包括程序公開、程序中立、程序參與、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具體要求主要有:(一)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是以刑事訴訟法的公正內容作為前提的。如果立法不公, 執法越嚴越不公正。(二)認真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三)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證。(四)真正實現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五)審判前程序的盡量透明,審判程序的公開和中立。(六)按法定期限辦案、結案。上述幾項要求,第一項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后五項是實質上的程序公正。
二、實體公正(即結果公正),是指案件實體的結局處理所體現的公正,即司法裁判應以客觀存在的事實為依據,且適用法律正確。實體公正的實現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進民眾對訴訟的信賴,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具體要求主要有:(一)據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必須準確無誤地認定。做到證據確實充分。(二)正確適用刑法,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三)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適度判定刑罰;(四)對于錯誤處理的案件,采取救濟方法及時糾正、及時補償。據此,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各自有其獨立的公正內涵和標準,不能互相代替。
三、對于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孰優孰劣,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一)實體優先論。該種觀點認為實體是目標,程序只是保證目標的手段。(二)并重論。該種觀點認為實體與程序并重,將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比做“車之兩輪,鳥之雙翼”。(三)程序優先論。該種觀點認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但當程序與實體發生沖突時,程序比實體優先。
四、程序的價值。(一)首先在于保證實體價值的實現。如果程序的設計和實施是公正的,則在多數情況下得出的實體結論會是公正的。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在保障實體公正這個方面仍需改革、完善(如還沒有確立系統有效的制度防止刑訊逼供、建立保證證人出庭的基本制度等)。司法工人員在訴訟過程中不能只滿足于追求程序公正,而需進一步認真實現實體公正的目標。(二)第二個方面在于其獨立價值,是指程序公正本身直接體現出來的民主、法治、人權和文明的精神。其不依附于實現實體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會正義的一種重要內容。如同球賽的規則,不僅為了保證較有實力的球隊獲勝(實體價值),而且要使球賽本身進行得更文明精彩,這樣觀賞性才會更大(程序價值)。公正的刑事訴訟程序,如文明取證、公開審理、保障辯護權等,一方面直接體現司法活動的民主和人權精神,體現看得見的正義,同時會使案件的處理客觀公正。所以,程序公正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五、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總體上說是統一的,其終極目的都是追求糾紛的公正解決。(一)實體公正對裁判的可接受性無疑是非常重要的。因發現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由此也可推導出實體公正具有不確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給這種不確定性提供正當性的基礎。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實體公正實現的作用。(二)程序公正相對實體公正又具有獨立性,因程序公正具有與實體公正的不同評判標準,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還可能出現價值沖突,即程序公正和實體有時不可避免地發生矛盾,當發生矛盾時,在一定的情況下,應當采取程序優先的原則,例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但在某種情況下,又必須采取實體優先的原則,例如:因錯誤地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造成錯判錯殺,冤枉無辜。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現,應必須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糾錯平反, 并且給予國家賠償,而不受終局程序和任何訴訟時限的限制。總之,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互相依存,互相聯系,不能有先后輕重之分。又因我國長期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理念和做法,也要求我們在追求實體正義的過程中將程序正義放在優先地位。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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