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6291次
淺議刑事訴訟證明責任
田永東
證明責任(又稱舉證責任),是訴訟法和證據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指司法機關或某些當事人應當收集或提供證據證明應予認定的案件事實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認定、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后果。證明責任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訴訟中出現的案件事實,應當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在訴訟結束時,如果案件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應當由誰來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后果。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具體分擔如下:
一、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在刑事訴訟中執行控訴職能的國家專門機關承擔,即由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承擔。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就是指有提出證據并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如果不能做到,其后果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當然成立。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執行控訴職能,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出庭支持公訴。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達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檢察官在出庭支持公訴時,還應當依法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并向法庭出示所收集的各種證據,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證實和論證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罪行成立。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公訴案件承擔證明責任。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也執行控訴職能,對其負責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負有證明責任。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收集各種證據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當案件偵查終結并決定移送起訴時,在事實方面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另外,監獄或軍隊保衛部門對其負責偵查的案件,也依法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其控訴承擔證明責任。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處于原告的地位,獨立地承擔控訴職能,對自己提出的控訴主張依法應當承擔證明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如實陳述。(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對于否認自己有罪、否認指控的答辯,依法不承擔應當提出證據并加以證實的責任。(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為證明自己無罪、反駁控訴等而進行辯解以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都是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絕不是訴訟義務。不能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不出證據證實自己無罪,就認定其有罪,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嚴格禁止的。需注意,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而是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實陳述的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在例外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承擔證明責任。根據《刑法》第395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越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即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負有說明其明顯越過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財產的來源的責任,若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則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此乃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責任的一個例外。但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并差額巨大這一事實存在的責任,仍然由司法機關承擔。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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