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6813次
談緩刑的適用
田永東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從刑法關于緩刑的適用規定看,適用緩刑的基本條是:第一,必須是刑罰在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二,必須是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第三,必須不是反革命犯罪和累犯;第四,要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在實踐中對判處緩刑罪犯的“不致再危害社會”和“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主要掌握如下原則:
一、從犯罪的動機、目的看是否還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一般地說,動機、目的決定著犯罪分子犯什么性質的罪,罪大還是罪小,罪重還是罪輕;決定著犯罪的手段、情節、危害程度;決定著犯罪本質特征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二、從犯罪的地位、作用看是否還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在共同犯罪中,對各罪犯的地位、作用要做具體分析,分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處地位是否重要,是否起決定性作用;分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作用大小。對于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但明顯處于從屬地位,作用又不大的罪犯,又符合適用緩刑基本條件的,應當予以考慮適用緩刑。
三、從罪犯的悔罪表現,是否有檢舉立功、坦白自首、投案等方面考慮是否還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刑法規定的悔罪表現不是抽象的,也不應該隨心所欲地、籠統地認定悔罪表現好壞。我們認定悔罪表現應該以客觀事實反映出的行為表現為依據。從實踐中看,主要看罪犯犯罪之后有否投案自首,有否檢舉立功,有否徹底交待罪行,有否對罪行的正確認識。一般地來說,犯罪之后就后悔了,就恐懼了,主動投案自首,或者相信黨的政策,主動檢舉他人犯罪,爭取立功得到從寬處理。這樣的罪犯比較容易改造,再犯罪的可能性較小。
在考慮適用緩刑上,除掌握以上三條外,我們還注意掌握下列因素:一是充分考慮社會效果。對傷害罪,除情節惡劣的外,凡達成經濟賠償協議的,考慮被害人的實際治療需要,給國家減輕負擔,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一般可考慮判緩刑。二是要把執法與執行政策統一起來。如在“通告”期間投案自首的經濟和刑事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基本條件,一般都判緩刑,以體現黨和政府說話是算數的,從而分化瓦解罪犯。
另外,適用緩刑有利于專群結合,改造罪犯,我們應該很好地運用這一規定。一是對判處緩刑的罪犯,從總的比例上看仍要嚴格控制。二是判處緩刑一定要經過審判委員會嚴格把關。三是要搞好對緩刑罪犯的延伸教育。我們判處緩刑的罪犯,有一個重要條件是必須有幫教條件,也必須有辦事處、派出所、居民委的幫教措施正式材料,保證緩刑罪犯有人幫教,有人控制,否則一律不能判緩刑。同時定期回訪,召開緩刑罪犯匯報會,幫助單位制定幫教措施等等,使緩刑罪犯改好率不斷提高。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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