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8232次
談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原則
田永東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而發生的民事賠償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既要嚴格執行《刑法》、《刑訴法》,又要嚴格執行《民法通則》、《民訴法》,才能保證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在此筆者對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作如下探討。
。ㄒ唬└嬖V原則
刑訴法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在進行刑事訴訟的同時,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或不提起民事訴訟。只有公民或法人在刑事訴訟的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在審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審理由于犯罪行為引起物質損失的民事訴訟。否則,雖然是由于犯罪行為給公民或法人造成了損失,但是,由于受害人放棄權利,不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就不能附帶審理民事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所以與犯罪行為無關的損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ǘ┻^錯原則
民事責任一般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查明當事人的過錯,是確定民事責任的前提。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完全是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責任由受害人自己負責,法院對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實體問題不予支持;損害的結果是由侵害人的過錯造成的,侵害人(即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是雙方當事人混合過錯造成的,就要分清當事人在這一事實上的主次責任或對等責任,以正確處理。二人以上的共同過錯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如果共同責任無法分清或者其中某一當事人無賠償能力,可以由其余侵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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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定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的民事責任時,要遵循責任自負的原則來處理。刑法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由此,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基于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由行為人本身承擔責任。在處理時,就應該根據行為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多少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賠償數額。同時還要參照刑法和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犯罪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或法人的損害,就應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ㄋ模┱{解原則
根據刑訴法和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在審理附帶民事案件中本著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則,在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刑訴法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調解始終貫穿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活動中。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對當事人雙方的民事請求都可以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說服教育,促使他們互相協商,互相諒解,解決賠償問題,結束訴訟。調解必須依法進行,既不能無原則遷就一方當事人,也不能強迫原告撤訴或要求被告違背真實意思接受調解。原告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撤回訴訟請求的,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調解達成協議的,根據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制作調解書。
(五)相應原則
正確確定賠償范圍,是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教育侵害人遵守國家法律,妥善解決矛盾的前提和基礎。要做到既要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又要防止受害人借機提高賠償標準和擴大范圍。對于受害人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損失范圍一律不予賠償。確定是否賠償或賠償數額的多少,必須堅持賠償的直接性、真實性、合理性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依照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賠償。在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要堅持查明事實,有理有據,是非分明,真實合法的原則,正確確定賠償數額,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也使被告人受到法律教育和懲罰。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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