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紅 ]——(2011-3-17) / 已閱7457次
邗江法院分析聚眾斗毆案件快速上升的原因并提出對策
聚眾斗毆作為擾亂公共秩序犯罪的常見形態,使國家法律確立或認可的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和共同生活準則受到破壞,嚴重影響社會和諧與穩定。邗江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發現,近三年該院審理的聚眾斗毆案件按照年均151%的速度快速上升,由2008年的5件16人,上升到2010年的21件71人,進而對該類案件快速上升的原因進行了認真分析,并提出解決對策。
一、案件特點
一是斗毆人數眾多,年齡低齡化。統計數字顯示:2008年該院判處聚眾斗毆被告人16人,2009年判處50人,同比上升213%,2010年判處71人,同比上升42%。其中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的被告人占總人數的98%。
二是以外來務工人員為主,文化程度偏低。2008年以來該院判處的聚眾斗毆被告人90%以上都是外來務工人員,上述人員文化程度大多為初中、小學。
三是以地緣或血緣關系為紐帶,相互召集。參與斗毆一方大多存在老鄉關系、同學關系、朋友關系還有的是親屬關系,因瑣事發生爭執后,為報復對方,電話聯絡,相互召集。
四是持械斗毆常態化,后果嚴重。2008年持械聚眾斗毆占100%,2009年持械斗毆占60%,2010年持械斗毆占67%。90%以上造成輕微傷或輕傷的后果,有的甚至致人重傷。
五是斗毆公開化,社會影響惡劣。斗毆人員憑借團伙力量和各種兇器,為泄私憤,不分時間、地點,肆無忌憚地公開進行犯罪,有的憑借群膽群威,無所顧忌地多次作案,公然挑釁社會秩序,給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二、原因分析
一是被告人自身原因。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講狹隘的江湖義氣,控制力差,處事沖動、偏執,與他人發生糾紛時,往往采取武力方式解決問題,爭強斗狠,以達到心理平衡。
二是社會原因。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各種社會矛盾與日劇增,貧富分化,就業不穩定,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加之受一些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導致了犯罪的發生。
三是政府職能部門原因。一方面政府職能部門沒有整合力量做好預防、管理、整治工作,對特定群體特別是一些無業人員、兩勞釋放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疏于管理,缺少關愛,對一些娛樂場所、餐飲服務業治安狀況管理、監督不力;另一方面公安機關績效考核任務重,為了追求排名,有些輕微斗毆事件本可以通過治安處罰等形式處理,卻往往拔高到刑事處罰。
三、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注重心理疏導。一方面積極整合司法機關、學校、社區、企業、媒體、網絡等多方力量,多渠道、多形式進行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增強公民的法制意識。另一方面做好對特定群體的心理疏導,以企業、社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為單位關心他們,合理引導,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二是整合多方力量,加強綜合治理。一方面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特定群體特別是流動人口的管理,及時掌握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各項預防工作,與此同時加強對娛樂場所、餐飲服務業的管理,明確其安全責任,建立預警機制,防止斗毆的發生;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企業、社區、村委會的作用,及時反饋各組織內部治安狀況,做好防控和化解矛盾工作,將聚眾斗毆消滅在萌芽。
三是懲罰與教育并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一方面對聚眾斗毆的組織策劃者、持械積極參加者、多次參加者或者累犯要依法從嚴懲處,遏制此類犯罪的高發態勢;另一方面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悔罪表現較好的,依法應輕處罰,與此同時要做好釋法說理和矛盾化解工作,注重打擊與預防并重。
四是嚴格區分罪與非罪,避免入罪擴大化。公安機關在打擊犯罪的同時,要建立科學可行的考核機制,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注意把握聚眾斗毆犯罪的本質特征,避免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引發的互相斗毆或結伙械斗以及情節顯著輕微的斗毆行為入罪,減少不必要的社會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