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g ]——(2011-3-22) / 已閱12550次
(2)用戶IE主頁面默認為珊瑚蟲上網導航(www.shc.265.com),IE窗口安裝了珊瑚蟲搜索工具欄。
(3)如用戶實際運行珊瑚蟲版QQ,QQ操作界面中安裝有“珊瑚蟲QQ迷你站”欄目。如順序點擊QQ操作界面中“菜單”、“幫助”及“關于”,所顯示界面中軟件版本信息為“QQ2006BetaSP1v06.0.102.310珊瑚蟲增強包v4.5.1正式版”,該界面中還直接為www.coralqq.com“珊瑚蟲工作室”網站主頁建立了鏈接。
六、“珊瑚蟲工作室”網站上亦復制了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網絡用戶提供下載。
上述事實,有二原告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公證書、保證書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騰訊公司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限制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此作品,陳壽福未經許可在其網站“珊瑚蟲工作室”中設置涉案作品的下載服務行為顯屬侵權,故陳壽福應立即停止侵權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其辯稱否認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騰迅公司訴稱陳壽福在“珊瑚蟲工作室”上設置外掛程序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證據不足,對此本院亦不予采信;騰迅公司要求陳壽福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亦證據不足,對此本院將依陳壽福的侵權程度依法確定賠償數額,不再全部支持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陳壽福停止在“珊瑚蟲工作室”網站上使用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作品;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陳壽福在“珊瑚蟲工作室”網站上刊登聲明向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開致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法制日報》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陳壽福向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十萬元。
案件受理費一萬零一十元(原告預交),由被告陳壽福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于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與一審同額),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李東濤
人民陪審員 郜遠
人民陪審員 關鐵良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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