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蘭英 ]——(2011-3-23) / 已閱11735次
法學院校中的法律倫理培養
郭蘭英
摘要:文章提出高等院校法學教育應包括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法律技能訓練和法律倫理教育,其中法律倫理教育是靈魂。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陷入了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之中,法律倫理教育缺失,最終導致我國法治的倫理危機。作者進一步論證了我國法學教育中開展倫理教育的深遠意義和路徑選擇。
關鍵詞: 法學教育;法律倫理教育;路徑
一、中國高等法學院校法律倫理教育之檢討
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中,在立法、行政執法、司法適用等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如立法中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執法中的國家本位和執法者個人恣意,眾人所指的司法腐敗。所有這些都嚴重背離了法律價值的最大化,缺乏對人的基本尊重和終極關懷,法律成為游離于人之目的之外的治者工具,甚至連法之真——法律尊重客觀規律和客觀事實都無從談起。法律本應具有的至高無上的地位被動搖,法律的尊嚴受到了挑戰。歸根結底,這是一個法律倫理的缺失問題,使法律面臨倫理危機。
從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要求來看,應重視法學教育中的法律倫理教育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這一問題在法學教育研究中也開始受到關注。大學應當承擔起對社會的責任和使命,其中的高等法學教育應當承擔起兩方面的重任:一是傳授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二是進行法律價值觀教育,樹立法律正義,實現對人的終極關懷。正如徐顯明教授所說:法學是價值之學,真正的法學教育應是價值觀的教育,應是法律正義觀的教育,高等法學院校應是法律價值觀的集散地。
遺憾的是,現在法學本科法學教育退化為“普法教育”,大學學習僅僅是進行了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和有限的法律技能訓練,而法律倫理教育是缺失的。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陷入了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之中,始終未對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法律對人類終極關懷的教育給予足夠的重視,法學教育中的法律倫理教育的確應該受到我們法律教育者的關注。只有法律學問而缺少社會常識, 那是滿腹不合時宜, 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 即不能算是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學問, 社會常識, 而缺少了法律道德, 那就不免為腐化惡化的官僚政客, 并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法律道德和社會常識,三者俱備,然后可稱為法律人才。”
二、 在法學院校開展法律倫理教育的意義
我們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種知識教育,而不是一種技術教育,我們的法律教育所倡導的是“法律應當是什么樣”,而不是倡導“如何使法律成為什么樣的。”我們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沒有運用法律知識來解剖案例的能力,我們的法律教育也許教給學生諸多的法律解釋的概念,但卻沒有教給他們使用法律解釋的技巧。因此在我國高等法學院校開展法律倫理教育是很迫切的。
(一)有助于培養我國法律共同體的形成
我國的法治秩序正在建構之中,同樣需要一個專業化的法律家集團,一個有著共同法律話語、共同的法律知識、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法律思維方式、共同的職業倫理特性和共同精神氣質的自治的法律家共同體。法律職業是定分止爭、守護社會正義的一項職業活動,因此它對從業者——法律家的倫理要求是高標準的。法律家擔負的歷史使命決定了他們理應成為高位等級倫理的踐履者,這是由于他們的倫理狀況關乎法律制度是否健康、關乎社會正義的目標能否實現之故。
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卻恰恰忽視了對未來法律家的法律倫理教育,從課程的設置上看,絕大多數法學院校還未曾把法律倫理作為單獨的一門課程來開設,而作為通識課的“大學生思想品德課”不能體現出社會對法律家高標準倫理要求的特點,法律倫理被看成是與專業課毫無關系的內容,法律職業倫理教育處于懸置狀態,法學教育成為單方面的知識傳授。實踐已經證明,單方面的知識傳授無論如何豐富,都不能說是成功的法學教育。
正如孫曉樓先生在為民國法律教育所作的規劃中指出的,“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質上的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法學教育必須同時是法律職業倫理的型塑過程。通過法學教育,一方面培養未來法律家的職業崇高感,使他們深刻領悟法律職業不僅是一種謀生的手段,而且更是實現社會正義的重要力量,為法律的理想而獻身的精神是每個法律學生應有的品格;另一方面培養未來法律家的歷史使命感,使他們把法治作為一生的追求,為建構法治秩序做出應有的努力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
(二)有助于防治司法腐敗,重塑司法權威。
司法是法治社會中極富實踐性的環節,是連接法律和社會生活的橋梁,司法的結果和狀況集中體現著法治的實踐形態。如果沒有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群體,再好的法律和制度都不可能取得良好的實際效果,不可能實現其公正的目標。史尚寬曾認為:“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弊,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猶為重要。”當前司法腐敗現象的廣為存在,更深層次的原因就在于現有法律職業群體的倫理素質的缺乏。司法現代化固然需要完善的法律,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只要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不能正確對待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就無法根本改變司法現狀。
如果法律職業群體沒有科學的司法價值觀、強烈的職業使命感和持久的道德意志力,就難以保證其能始終如一地抵御社會壓力和利益誘惑;如果法律職業群體一味追逐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會導致權力的濫用,從而導致司法腐敗,喪失司法權威和公信力。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人類由于志趨善良而有所成就,成為最優良的動物,如果不講禮法,違背正義.他就墮落為最惡劣的動物”。因此, 要解決司法腐敗問題, 根本出路是設計合理的制度, 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 使得法律工作者相信自己是這個國家最優秀的分子,使得每個法律工作者都極度珍惜自己來之不易的地位和榮譽。
(三)為法治建設提供道德保障。
法治建設乃是良法體系的運行過程。在這一過程中, 良法的創制具有邏輯開端的意義。而要確保所創制的法律為良法, 就必須以道德價值體系引領法之創制, 并且努力追求所創制的法律從形式到實質都具有合道德性,必須擔負起為法治進程提供價值導向和設定倫理路徑的時代使命。
法治蘊涵的“真”、“善”、“美”對于法律職業人而言, 無疑是法治國家中的法律職業人必備的職業道德和道德底線, 但僅僅于此是絕對不夠的。既然“法治實乃法律職業人之治”, 那么法律職業人必然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備的特殊性的職業道德素養。試想, 如果一個對蘊涵著人權、民主和普遍正義等道德價值的良法缺乏真正信仰的法學家, 能夠不畏權貴而敢于拒斥“惡法”流弊么?一個沒有深邃地體悟法治精神、原則的法官或檢察官能夠做到獨立而公正地適用法律弘揚正義么? 一個沒有對人的生命尊嚴與價值懷有真誠的敬畏而負責的道德信念的律師能夠為“他者”的權益而勇于“鐵肩擔道義”嗎? 所有這一切都需要法律職業人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
“法律職業倫理”是提升我國法律職業人的整體素質, 促使法學盡快走出“幼稚”的尷尬的應然取向。我國經過20余年的法學以及法制的重建與發展, 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 法學“幼稚”與“司法腐敗”的現實表現, 使人不得不認真檢討這表象之外的因素———法律職業人包括道德品質在內的整體素質不高是其重要原因。處于經濟高度增長社會生活劇變期的中國, 急迫地需要促進社會生活規范化的法治資源( 包括法學思想與法律制度) 的有效供給, 法學家、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等法律職業人自當承擔起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對于形形色色的“以權壓法”、“以錢誘法”與“以情融法”引致司法活動失去公正性的法律職業人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責任的。事實上, 法律職業人普遍地欠缺法治國家要求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倒是直接因素。這遠比學養不夠及制度不完善更為關鍵。所以, 惟有法律職業人道德素養的整體性提升, 我國當前的法學和法治窘境才有改進的可能性。
“法律職業倫理”有助于矯正我國法律職業人自主化成長過程中, 在“技術理性”遮蔽下的“極端自利化”趨向。因此, 通過強化法學倫理素養而抑制職業技術專長的非道義化傾向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尤其是對正處于從人治的傳統社會向法治的現代社會轉型的中國而言, 法律職業人的職業道德建設在社會道德全面重建中的緊迫性, 無論人們如何強調都不為過。
三、我國高等院校開展倫理教育的路徑選擇
(一)必須立足傳統的道德根基,傳承民主主體價值
我們要重建道德和價值觀念, 要從傳統文化中去吸取營養, 不能拋棄自己的傳統。重新
引進另外一個民族和國家的價值觀念, 那是沒有根的。我們當然要吸收其他的優秀文化,自己民族的根扎得越深, 你的吸收能力就越強。這就是說, 當代中國高等院校開展法律倫理教育時, 要自覺地實現與作為傳統中華文化主體的孔子和儒家思想相銜接、相結合。“ 修己” 、“ 內圣” 不僅是“ 整個社會的道德教化系統” , 即“ 道德風尚的倡導” 的核心, 而且也是“ 健全完備的政治法律制度” , 即“ 法治國家的民主” 制道德性的一個必要條件。當前我國“社會法律精英” 的大量腐敗墮落現象, 究其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 但必須承認, “ 修己安人” “ 內圣外王” 的民族主體價值傳統的喪失, 特別是這一傳統在“ 社會精英” 階層中的喪失, 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當代開放、平等、多元社會的法律倫理結構應當包括底線倫理、共同信念和終極關懷三個基本要素。其中, 得到普遍承認的底線倫理處于基礎地位, 經過民主商談達成的共同信念處于中心地位, 源遠流長、開放常新的各種終極關懷則處于反思地位。正是它們之間的積極互動形成了當代社會的合理道德結構。底線倫理發展為明確論證國家、公民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規范論, 共同信念發展為深人探討事關公共生活重大問題和復雜難題的應用倫理學, 以保障公民權利, 并要求其承擔起相應的義務, 這兩種要素更多地與“健全完備的政治法律制度”制度道德性相聯系。終極關懷則主要發展為倡導深刻、自覺的義務感的德性論, 促使公民把個體小生命融人整體的大生命之中, 它更多地與“ 整個社會的道德教化系統” 公民德性相聯系。這就是說, 在當代這種包括三維異質要素的道德結構中, 形成于“ 立足傳統的道德根基” 和“ 傳承民族的主體價值”基礎上的道德觀念, 主要是一種特殊的終極關懷, 即一種儒家式的, 倡導深刻、自覺的義務感的法律倫理。
(二)建立高等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良性互動, 增進法學教育的實務化、倫理化取向
從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治國家建設經驗看來, 一般都非常強調法律職業人的法學教育背景, 即受過大學法學院的正規教育。在“ 揚棄” 應試教育倡導素質教育的中國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 法學教育尤其是高等法學教育顯然不能圍繞側重實務的司法考試的“ 指揮棒” 轉, 但也不應否認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因此, 如何實現高等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有機結合, 以強化法律職業倫理培養, 是我國法學教育特別是法律職業共同體道德素質培育的基本方向。譬如, 在合理設置法學教育課程強化法科學生的法律職業倫理、改進法學教育方法使其務“ 實” 而創新的同時, 應通過考試內容與方法上的調整, 實現法律職業人“ 技能” 與“ 德性” 的同步發展。“應當在法律院校中加大對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 使其掌握如何在將來的職業實踐中保持職業操守與職業廉潔性” ,以提高法律職業人素質、預防司法腐敗。我國的司法腐敗現象, “無不與我們長期以來沒有把握好法律教的職業性特點, 忽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使得司法職業隊伍缺乏法律職業教育的共同背景有著重要的關系。”
(三)創新教學方法,克服學院式教學模式的缺陷
學院式的法律教育以課堂講授為主,以案例教學為輔的教學方法。 “大課講授”是我國大學中最基本的授課形式。在我國,盡管學界對課堂授課法的垢病頗多,但它卻是我們離不開的最基本教學方法。課堂授課法最利于向學生傳授一套概念化、學科化、體系化的理論知識,它富有效率,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向學生傳授一個概念、一個體系,但是他忽視學生法律倫理的教育。在我國高等院校,課堂授課法的主導地位是很難改變改變。
在具體的教學方法應用上,可根據課程性質、內容和特點的不同以及教師個人素質能力的特點,采用課堂討論式、辯論式等教學方法,重在提高學生的法律倫理認知能力,通過診所式教學、法庭辯論等實踐性法律教學方法,在提高學生的倫理認知能力的同時,重在提高學生的
倫理行為能力。無疑,診所法律教育對課堂授課法等傳統的教學方法提出了挑戰,其實,它們之間沒有根本的沖突。課堂授課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把關于法律的理性的知識灌輸給學生,經過學生的理解、掌握、內化到學生的意識和思維中去。而診所法律教育的功能在于培養學生作為法律人的理性,通過踏踏實實地處理完一個真正的案件,不單單是鞏固了他們在課堂上所學的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其解決實際問題諸如事實調查、交流、辯護、談判、訴訟等方面的能力,而且能夠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正義感,這些東西在課堂上是沒法學習和掌握的。
但是這種教育模式在我國要想扎根結果還面臨許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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