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利 ]——(2011-3-29) / 已閱5484次
量刑規范化使得同案趨于同判
裁判文書應有量刑理由
《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納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表的量刑建議、意見的理由;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控辯雙方“辯一辯”,法庭兼聽則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戴長林說:“這樣規定可以充分發揮法庭查明量刑事實的功能,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參與量刑的權利,確保量刑公正。”
有關專家指出,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和人民群眾對量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陽光審判、透明司法,更有利于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和評判,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現象和案外因素的干擾。
“同案”應當趨于“同判”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過程中,注重解決“同案不同判”現象,以量刑均衡原則為指導原則。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近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量刑指導意見共分5個部分:其中,第二部分為量刑的基本方法,規定了量刑步驟、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和確定宣告刑的方法;第三部分為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明確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種常見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幅度。第四部分為常見犯罪的量刑,對故意傷害、盜竊等15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作了具體規定。
作者: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