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 ]——(2011-4-1) / 已閱7362次
第三者介入能否中斷因果關系?
郭旺生
近日,一條司法考試題目風靡微博:甲深夜潛入乙家行竊,發現留長頭發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覺,意圖奸淫,便撲到乙身上強脫其衣。乙被扒光后驚醒,大聲喝問,甲發現乙是男人,慌忙偷走被抓獲。對此,答案莫衷一是,有人認為是強奸犯罪未遂,有人認為不構成強奸罪,理由就是張明楷教授的:不可能侵害法益的無罪,有可能侵害法益的未遂。
我們先來看看犯罪未遂的形態,它主要有兩種:1、工具不能犯未遂,即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客觀上不能達到其犯罪目的的工具。例如,把鹽當作砒霜殺人,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毒死人的2、對象不能犯未遂,即犯罪分子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并不能達到犯罪嫌疑人追求的目標。例如,誤以稻草人為人而開槍射殺,不可能達到殺人的目的。
對于對象不能犯未遂,刑法為何要追究其責任呢?這是因為,對象不能犯未遂符合刑法的責罰原則(具備社會危害性和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具體說來,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具備犯罪故意并已經付諸行動;從客觀上看,雖然由于行為人所誤認的對象錯誤導致不能達到既遂的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思想已經外化,已經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刑法不可能對一個已經外化的犯罪行為放棄追究。
因此,上述司法考試題,個人認為應選擇“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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