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寶華 ]——(2011-4-7) / 已閱9601次
王寶華:名律亮劍 十年訴訟硬仗被終結
明明是白紙黑字約定的,怎么就打了十年的官司?
當原告找到王寶華律師代理的時候,他的事已經經歷了9年仍未結束的官司,現在終于要有最終結果了,因為案件已經最高檢察院抗訴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了。
面對最高檢察院的抗訴,王寶華律師身上的壓力就明顯大了許多,這不是普通的一個再審案件,而是經過一審、二審和兩次再審,現在又遭遇最高檢抗訴的申訴案件,而最高檢抗訴的判決書當年還被評選為優秀再審判決的的三等獎。
面對這種案件,任何一名律師都不敢輕易下結論,王寶華律師組成了律師團隊專門對該案進行分析論證,最終得出結論認為最高檢察院的抗訴是不能成立,但面對如此強大的對手,庭審前的準備就一定要做的滴水不漏,于是律師團隊對即將到來的庭審進行積極備戰。
【案件簡述】
新疆某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H公司)與新疆某汽車廠(以下簡稱汽車廠)在1999年約定合作建經濟適用房,并就此先后簽訂了7份合同或協議。約定由汽車廠提供建設用地、H公司提供全部資金,并負責規劃、設計和施工,實際建筑面積以城市規劃管理局所確定的紅線建筑面積為依據,所建房屋按實際建筑面積按約定比例分配。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雙方各自辦理所得房屋的產權證,并承擔各自的費用。雙方約定如有違約,違約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向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數額為總投資額的10%。
同日,雙方簽訂了第二份協議作為補充協議約定汽車廠對H公司按比例分得的門面房有優先購買權。此后至2001年7月雙方共簽訂了7份協議,分別對H公司如何進行拆遷補償、門面房、住宅的面積及分配給雙方的面積、分配過程中超過約定面積的分配等作了詳細的約定。
2001年9月,該小區建設完畢,小區的所有房屋產權證均由H公司先辦在自己名下,小區經過建設,比原來的規劃設計增加了近4000平米,但雙方對增加的面積并沒有進行任何約定。汽車廠認為,對超規劃的增減面積應按合同約定比例分配,雙方對此產生分歧。汽車廠遂將H公司已售出但未辦理入住手續的43套住宅及23套門面房封占。其余住宅,H公司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核定的銷售均價出售。門面房除汽車廠封占的23套外,其余由H公司出售。
【一審判決】
為該起糾紛拉開帷幕
2001年10月,H公司以侵權為由,向該案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汽車廠履行雙方簽訂的第二份協議《拆遷補償協議》,返還部分住宅和全部門面房,承擔訴訟費。訴訟中,汽車廠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令H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第一份拆遷補償合同及全部補充協議,向汽車廠交付參照約定的規劃內面積分配比例來折算規劃外面積的住宅和門面房,并支付違約金三百多萬元,承擔反訴費及測量費。
法院認為,雙方應依照雙方所簽合同全面履行義務。雙方共同開發建設的小區所有權屬共同共有關系,H公司未獲汽車廠同意及產權未分割析產的情況下,擅自單方預售住宅和門面房的行為屬違約。汽車廠封門的行為,雖過激但不構成侵權。判決H公司返汽車廠住宅及門面房5000多平米并支付違約金200多萬元。
【二審判決】
將審理結果重新洗牌
H公司以按合同約定已補償汽車廠7000多平米住宅,對增建部分不應再給予分配,且判令自己承擔違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等為由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H公司和汽車廠的協議名為拆遷,實為合作開發,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從而認定七份協議均無效。撤銷了一審判決,H公司補償汽車廠住宅92套、補償汽車廠商鋪365平;汽車廠返還封占H公司所占的房屋。
【再審判決】
使案件再度回到原點
汽車廠認為法院認定雙方的協議無效沒有法律依據,H公司依約將應得房屋分給職工入住,二審判決導致職工入住不合法等由申請再審。再審法院認為七份協議名為拆遷,實為聯建經適房,且已依約辦理登記手續,應認定合同有效。
并從三方面對該案件進行了分析并得出結論認為:小區用地由汽車廠提供,且增建面積已經行政部門追認,故增建面積應依約進行分配;汽車廠封占房屋,并提出訴訟保全,是對自身權益的合法保護,未構成侵權;H公司將所有房屋權證辦在自己名下并施工中將所有房屋預售,侵犯汽車廠優先購買權及所有權,將增建面積據為己有,拒絕分配給汽車廠,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于是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一二三項并變更一審第四項為H公司支付汽車廠違約金6萬多元。
【案件轉機】
H公司又一次主張權利使案件有了轉機
H公司對上述判決不服,認為雙方所簽為拆遷補償合同,且自己已以合同約定的“以城市規劃管理局所確定的紅線建筑面積為依據”,對汽車廠分配了相應的房屋面積,增建面積不在合同約定之內,不應列入分配,再審判決以實際建筑面積分配并判令自己違約錯誤。
新疆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提審,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從合同履行客觀事實看,一方出地、一方出資,按投資比例分割房屋符合合作建房的法律特征。原再審認定雙方的合同名為“拆遷補償合同”實為“合作建設經適房合同”并無不當。
對于增建部分,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范圍,可以依公平原則,汽車廠按合同約定比例對增建面積進行分配,但應將分配增建面積以建筑成本價返還給H公司。H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依合同約定分配給汽車廠92套住宅的面積稍有出入,雙方對此在補充協議中有約定,故H公司對此不構成違約。而H公司未依約分配給汽車廠商鋪構成違約。雙方對增建面積部分的爭議非合同約定的內容,原審以違約判處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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