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全生 ]——(2011-4-8) / 已閱19711次
案情簡要:
1995年前,甲妻病亡,留下已婚生六歲的男孩,后經人介紹認識一個離婚未育的乙,雙方于1995年辦理結婚手續形成合法夫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1995年左右婚生一男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有財產有價值40余萬元的房產兩套,與此同時,乙連同甲共同將甲與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撫養成人。現在甲乙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準備離婚,通過雙方協商同意離婚,房產兩套,甲與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和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各一套,鑒于甲與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已經成年不用撫養,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不支付撫養費的協議,在協議簽訂之前女方到我所進行咨詢。問題1、乙支付甲與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有無權利討回?2、財產處理是否合法?3、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由男方撫養是否合法?
解答:1、甲乙共同將甲與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有7歲撫養到16年,乙與甲與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形成事實上的繼母子關系,乙在和甲離婚后乙是否有權向甲與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討要撫養費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按照最高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他字第9號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精神,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長期撫養教育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乙現在無權向甲與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討要撫養費的權利,只有在他們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生活困難時才能向甲與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討要撫養費。
2、本案雙方約定的財產處理方案不合法嚴重的侵犯夫妻合法權利,因為上述兩套房子是在甲乙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盡管甲與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在此時已經成年,但在他成年之前及現在大部分時間是在學校度過,給家庭共同財產的形成沒有做出一點貢獻,因此這兩套房產應屬于甲乙夫妻共同財產。
3、子女撫養問題,鑒于甲乙雙方婚生子已過十歲,因此這時在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方面應征求孩子的意見。
再婚父母和繼子女的事實撫養關系形成后,再婚夫妻如果婚姻關系發生變化,一方對繼子女支出的撫養費是否能夠在再婚夫妻婚姻發生變化時能夠及時要回,在現實生活中這方面糾紛很多處理不好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安定,應當引起法律人的重視。
附:最高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他字第9號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
遼寧省高院:你院(85)民監字6號關于王淑梅訴李景春姐弟等人贍養費議案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己所附資料,被申訴人王淑梅于1951年12月與申訴人李景春之父李明新結婚時,李明新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景春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王淑梅對五個繼子女都盡了一定撫養教育的義務,直至成年并參加工作1983年4月王淑梅向大連市西崗區法院起訴,要求繼子女給付贍養費。一、二審判決后李景春姐弟以王淑霞已于生父離婚繼母與繼子女關系已經消失為由拒不承擔王淑梅贍養費向高院申訴。經我們研究認為:王淑梅與李景春姐弟五人之間即存在繼母與繼子女間的姻親關系,又存在由于長期共同生活二形成的撫養關系,盡管繼母王淑梅與生父李明新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王淑梅與李景春姐弟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扶養關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負擔能力的李景春姐弟等人,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王淑梅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