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蘭英 ]——(2011-4-10) / 已閱5582次
(一)補償原則
法的原則決定著一項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以及國際刑事法發展的趨勢,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應當確立以下基本原則:1、效率優先,程序從簡的原則。對于急需救助的被害人,進行應急補償;對于案件久拖不決的,進行臨時補償。2、以人為本,有利于被害人原則。在難以確定賠償額的情況下,天平的砝碼應當向被害人傾斜,而不能向罪犯傾斜。各種補償寧多勿少。如果補償額大,可以發揮防止犯罪的功效,其超過標準數額的部分具有懲罰的性質;如果補償額不足,必將引起某種恐慌。就懲罰犯罪而言,補償額不足意味著罪惡獲得了勝利。3、政府為主,多方援助的原則。
(二)補償對象和條件
鑒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狀況,必須對國家補償的對象予以限制,應以補償能解決被害人之迫切需要為條件。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對象限定為無辜的、遭受嚴重暴力犯罪的被害者及其近親屬為宜。關于財產損害,比較而言,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相對要輕,并且,財產損害的恢復沒有人身傷害那么迫切,可以延遲,等待賠償。不過,等以后條件成熟時,應考慮將被害人的財產損害納入其內。
補償條件是國家進行補償的重要依據,各國的法律性質不同,補償的條件也就相應的有所不同。根據我國的客觀現實情況以及借鑒各國的立法經驗,筆者認為,被害人只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獲得補償: (1)被害人對自己被損害的結果無過錯或者承擔很小的過錯。 (2)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不具有親屬關系。(3)被害人遭受嚴重暴力犯罪侵害而造成了生命、健康的極大損害。(4)被害人無法從犯罪人那里或通過其他途徑得到充分的補償。
(三)補償范圍和補償金的來源
補償可分為物質損害補償和精神損害補償。對于補償金額大小各國規定也不相同,但一般都規定有上限和下限:規定上限的目的在于控制經費預算,減少財政負擔,而規定下限的目的在于避免小額訴訟之不經濟。鑒于補償金具有“慰問金”的性質,加上我國經濟條件有限,因而數額也不宜過高,應借鑒美、英等國采用最高限額制。
補償金的來源是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的重要方面;谖覈慕洕l展狀況和水平,實施補償制度的資金來源不能單純依靠國家撥款,現階段補償資金可有以下幾種來源: (1)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預算撥款(這部分財政撥款可由國務院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的適當比例); (2)沒收犯罪人的財產; (3)對犯罪人所處的罰金; (4)監獄等勞動改造機關在犯罪人服刑期間所創造的部分勞動收益; (5)法院收取的部分訴訟費; (6)通過發行福利彩票募集的部分社會福利基金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四)補償的裁定機構和程序
被害人補償的裁定機關因國而異,在我國,我們認為法院作為被害補償的裁定機構較為合適。理由包括:(1)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終裁判機關,它使案件有了最終結果,已確定了被害人。案件在公、檢機關時,因為沒有最后結果,被害人的構成尚無定論。(2)審判人員熟悉案情便于確定補償的數量。(3)審判機關有審級設置,可采取兩審終審制,這樣也有利于對裁定的監督。
為防止被害人在國家補償程序中再次被害,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國家補償程序,使符合條件的被害人都能夠得到正確、及時的補償;趪,我們可以將我國的補償裁定程序作如下設定。筆者認為,我國的國家補償程序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利告知(2)申請 (3)調查 (4)決定 (5)執行 (6)救濟。
(四)國家救濟的公開與監督
救助公開與資金監管。一是將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情況定期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二是納入審計部門審計的范圍,定期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錯誤救助的糾偏與。各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都規定了錯誤救助情況下受益人的救助金返還義務。我們應當借鑒這一規定。導致刑事被害人救助出現錯誤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而:一是救助的建議和決定機關錯誤給予救助;二是不應當獲得救助的人以不正當方法獲得救助。檢察機關發現錯誤救助的情形后,及時向政法委相關管理機構報告,要求被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返還救助資金,并要求追究以不正當方法獲得救助者的相關責任。
正如法國哲學家皮埃爾•勒魯所言,“平等創造了司法和構成了司法”。通過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架構以矯正被破壞了的正義,平復被害人失衡的心理,使其恢復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經濟和社會地位,不至于因受害而陷入貧困潦倒的境地,有利于防止和避免被害人逆變,從而控制社會犯罪總量,建立起被害人對刑事司法的信任和穩定的預期,實現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衡平。
參考文獻:
[1] 粱玉霞.刑事被害人補償芻議[J].法學研究,1998,(4).
[2] 張亞軍,翟海峰.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法理分析,河北法學,2009,(3)
[3] 沈紅麗,對構建被害人長效專項補償機制的探討[J],陜西師范大學學報,2009,(7)
[4] 楊正萬.刑事被害人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