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琳 ]——(2011-4-11) / 已閱6340次
民生,主要指“民眾的基本生存、生活狀態,以及民眾的基本發展機會、基本發展能力和基本權益保護”,涉及到與民眾衣食住行及自我價值實現等有關的所有方面。民生一詞,最早出現在《左傳·宣公十二年》,所謂“民生在勤,勤則不匱”。這里的民,就是百姓的意思。而《辭海》中對于民生的解釋是“人民的生計”,語境中顯然滲透著一種大眾情懷。所謂民生,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權和普遍發展權。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網絡時代的到來,關注民生問題已經成為時代發展的潮流。目前,人們普遍把就業、教育、分配、社保、穩定作為民生問題的重中之重。要切實保障民生,實現人的全部生存權和普遍發展權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素,一是社會生產力較大發展,物質比較充足,社會服務產品比較豐富;二是法律保障體系比較完善,形成公平公正的價值取向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兩者缺一不可。認真考察我國現階段民生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們感到,在物質生活條件普遍得到較大改善并處于穩定提高的狀態之下,民生保障的著力點應當放在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上,只有這樣,才能使民生保障問題得到穩定、可靠、有效地解決。
黨的十七大對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也明確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終要看人民滿意不滿意。要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執法為民,堅持司法公正,把維護好人民權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人民安居樂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務。”
一、以關注民生為出發點,建立完善嚴密的法律體系
法的關懷遍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凡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問題,都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然而,法律不可能預先規范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所有問題,通常情況下,只有出現了新的事物、新的情況,我們才開始從法律和制度層面上去尋找規范和調整的辦法。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大量凸顯,各種新事物、新情況不斷出現,許多解決民生問題的政策和制度亟待完善并上升為國家法律;一些已經出臺的法律還出現空白和缺位,亟待修改、補充、完善。缺失了法律規范,就缺失了法律的保護,就會對人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因此,立法機關應把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首要位置,始終密切關注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如《食品安全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殘疾人保障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為解決民生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此外,還有社會保險立法、社會救助立法、社會福利立法、住房保障立法等與民生問題相關的法律也已提上立法日程。我們在制定與完善相關的民生問題的立法中,特別要著重解決這樣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推進分配制度改革,促進分配公平;二是通過立法保障政府對民生建設的投入;三是要在制定與完善民生建設的法律中,注意克服部門立法、權力部門化問題,以保障法律規則本身的公平。
二、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能力,強化司法在群眾中的公信度
在新的歷史時期,隨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日趨完善,保障人民權利的職責正在由立法機關轉向司法機關。人民對司法機關的期待與法治初建時期已有質的不同,人民不僅要求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穩定社會、解決糾紛,還要求司法機關通過能動的司法對社會發展的方向做出引導。同時,對生效的裁決,人民也希望能夠通過國家強制力加以有效的實現。面對這種新要求、新期待,司法機關必須加以正面的、積極的回應。但,各級司法機關的現實客觀條件和實際面對的種種制約與人民對司法的期待還有差距。在短期內難以改善的客觀情況下,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主觀能動性就成為必要的選擇。
三、大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自我保護能力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司法程序的啟動更多的是犯罪發生后被動的救濟,人民群眾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捍衛者。司法機關在服務民生的過程中,教會群眾如何維護自身的福利和保障、生存與發展比單純地救濟他們的權益更加持續有效。因此,對公民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就應當把著眼點放在保證公民的生產生活和合法權益上,大力普及與民生密切、問題較多、群眾最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要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發揮學校、單位、新聞媒體、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作用,提高普法的覆蓋面;要適時開展以案說法、公開審判、就地辦案、法進社區、送法下鄉、法制宣傳等活動,增強普法的效果。要制定普法的遠期規劃和近期計劃,深入持久地開展普法活動,逐步提高全民族的守法意識和法律素質,使學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為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
四、以定紛止爭為主線,進一步深化“大調解”機制建設
把矛盾糾紛預防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長效機制,做好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積極參與涉及民生問題糾紛的調解,使矛盾早發現、早化解、早處置。探索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的工作機制,發揮人民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充分發揮律師在調解中的作用。采取訴前調解、法庭調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訴訟手段,引導當事人消除矛盾紛爭;鼓勵律師通過擔任人民調解組織法律顧問,駐調委會接訪,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接待日等方式,參與物業管理、勞動爭議等疑難復雜糾紛調解,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五、以維護穩定為目標,落實好幫教安置和社區矯正措施
加強溝通協調,動員社會力量,建設安置實體和基地,共同做好幫教安置工作。加強社區矯正信息網絡建設,把社區矯正移動管理平臺等高科技手段運用到提高社區矯正管控水平上來。加強社區矯正規章制度、質量評估、安全保證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的銜接管理,積極探索社會化安置幫教工作的新途徑、新辦法,增強安置幫教效果,充分利用各類技能培訓資源,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技能培訓,努力拓寬就業安置途徑,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同時,積極參與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整合司法行政基層力量,參與“打黑除惡”專項斗爭,解決治安突出問題,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
19世紀的德國法學家耶林有一句名言:“法是不斷的努力。但這不單是國家權力的,而是所有國民的努力。”在依法治國的偉大歷史進程中,司法機關踐行司法為民宗旨,通過司法保障民生,是司法機關在司法領域中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努力。和諧社會要求有保障的民生,民生的保障又促進和諧社會的進一步形成。民生的實現不僅是社會建設的目標,也關系著民心向背。只有牢記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基本要求,進一步增強民生意識,將民生意識融入每一個司法行政工作者的血脈之中,才能為人民安居樂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務。只有我們真正把老百姓的事辦好了,我們的服務人民群眾滿意了,我們就大有可為,只有得到廣大人民的支持,司法行政所謂的“軟”職能就會“硬”起來,我們硬也就硬在為群眾謀利上,硬就硬在扎根群眾上,硬就硬在依靠人民中,硬就硬在為人民服務中去。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