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琳 ]——(2011-4-11) / 已閱4595次
2008年3月31日,廣州中院以盜竊罪判處許霆有期徒刑五年,罰金兩萬,追討其取出的173826元。許霆當庭表示不上訴。至此,在全國廣泛引起關注的“許霆案”總算是塵埃落定。
此案雖已早已平息,但是各方爭議仍在持續。各方都有其鮮明立場,司法部門一味認定許霆有罪,而不反思現實生活中法律實施本身存在的瑕疵;銀行方面一味想著追究許霆的責任來維護自身利益,而忽視了自己在此案中應當承擔的重要責任;許霆及其律師則試圖為其作完全無罪的辯護,而不能實事求是地面對自己在此案中罪過。一些網民、公眾就此案所作的評論,也往往是選擇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場,而缺乏全面考量。
其實,有關此案,應該對相關各方是否有無責任,都作一客觀中立的分析,譬如,銀行方面:沒有為顧客提供無故障的取款機,管理不善,缺乏事故防范機制,存在明顯的過錯。許霆方面:在明知取款機有故障、明知自己卡上余額只有100多元的情況下,仍然惡意取款試圖據為己有,這種趁火打劫的行為既屬于道德上的瑕疵,也有趁便非法竊取公私財物的違法企圖。法律方面:銀行取款機制出了漏洞,公民從中非法取得財物17萬元涉嫌構成盜竊罪,一審重判無期;而相關部門管理制度出了漏洞,官員從中非法貪污受賄動輒幾十萬數百萬元,卻往往被輕判,這種明顯差別嚴重沖擊了社會公眾的公平正義感。許多人為許霆辯護,與其說是真的相信其無罪,不如說是對這種不公正現象的質疑。
在這一事件中,實際上銀行、許霆和法律三方面都有責任。任何一方都不應以他方的責任作為自己免責的借口。如果每一方都片面強調他方的責任而試圖全部推卸掉自己的責任,相關公眾也只是選擇為其中一方說話而喪失客觀中立立場,那么,有關此案的爭議將無休無止,最終帶來社會道德觀念和法治秩序的混亂。
就此案而言,各方都必須承擔起自己的責任:銀行要完善自身的取款機管理制度,并嚴肅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失職瀆職之責;許霆應為自己趁火打劫惡意取款的行為承擔道德和法律上的雙重責任;法律應該盡快完善,改變“竊鉤者誅,竊國者諸侯”等不公正的現象。其中,鑒于許霆趁火打劫的行為是有銀行的過錯在先,同時鑒于此案中銀行的損失已經被追回,從給許霆改過自新的機會出發,應該對其輕判。
從根本上來講,此案是在一種“法治仍不完善,公民道德和法律素養仍不高,公共管理服務仍不到位”情況下發生的,而這“三不”堪稱轉型時期我國社會的客觀特征。通過此案,應該給每一個公民、給每一個公共管理服務機構、給執法者等有關各方都提供一個正確的鏡鑒。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