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律師 ]——(2011-4-12) / 已閱6412次
制度殺人的正當性
郭旺生律師
武林高手甲殺了同是高手的乙,乙的兒子為父報仇,潛心修行,終于練成神功,手刃了甲。這是武俠小說最常見的敘事思路,在那個武俠時代,這個是天經(jīng)地義,不容置疑的。但在文明社會,私自的報仇雪恨則是于法不容,要被懲罰的,要殺死甲,必須通過制度。
為何人殺人不行而制度殺人則合法?這就要援引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了,盧梭認為,“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獻出來,所以對于所有民事人的條件都是同等的,而條件對于所有的人既都是同等的,便沒有人想要使它成為別人的負擔了;轉(zhuǎn)讓既是毫無保留的,所以聯(lián)合體也就會盡其可能地完美,而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么要求了;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自己,他就并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而且既然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里,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
換言之,人們已經(jīng)授權社會管理者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這當然包括制定各種法律法規(guī)。而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尤其是能殺人的制度--《刑法》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并通過,而這些人大代表是由人們選舉出來,由全國人民授權其行使相關權利。簡單而言,《刑法》就是全體人民的公意。制度定出來了,還需要司法者和執(zhí)法者,這些人也都是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產(chǎn)生的,符合社會公意,他們有權進行審判和執(zhí)行判決,一切井然有序。
但是,如果允許社會成員通過“同態(tài)復仇”的方式來懲罰嫌犯,甲殺乙,乙殺甲,丙殺乙…….如此沒完沒了的話,社會秩序必將陷入一片混亂之中。正是由于有了社會的公意,把民眾的權利讓渡了一部分給政府并且在有了公意基礎上建立的國家,有了國家暴力機關帶來的強制力量,人們才開始相互尊重彼此之間的權利(即使甲罪有應得,也應通過公意的審查----也就是法律才能下定論),從而使充滿變數(shù)的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轉(zhuǎn)變?yōu)榭深A期的穩(wěn)定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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