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 斌 ]——(2011-4-12) / 已閱24935次
答:生活自理障礙主要發生在三級以上傷殘職工,經鑒定根據級別不同每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27、勞動能力鑒定能否重復申請復查,復查結果高于或者低于原傷殘等級如何處理?
答: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可以每隔1年申請復查一次。復查結果高于原傷殘等級的,按新待遇標準補差額;,復查結果低于原傷殘等級的,已發放待遇不返還。
28、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29、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無時間上的限制?
答:應在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者終結后提出申請,原則上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但應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提出。
30、如何認定“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答: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是社保機構第一次核定撫恤金待遇的標準,之后進行調整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3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
答: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分為兩種情況:
1) 不包含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承擔醫療保險(有的地方要求繳納養老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后,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由社保機構補差額。
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在承擔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由用
人單位補差額。
2)包含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承擔醫療保險(有的地方要求繳納養老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后,低于特定數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減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部分由社保機構補差額。
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在承擔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后,低于特定數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減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額。
32、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后是否享受基本養老金?
答:按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含視同繳費年限)才能享受基本養老金。如不具備上述條件即使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也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只有將繳納養老保險年限一次性補足至15年,才能在退休時享受基本養老金。
33、傷殘職工嚴重違紀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答:按規定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能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如傷殘職工嚴重違紀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將不能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4、工傷待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除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五至六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傷殘津貼)。
35、工傷職工能否同時享受工傷保險、人身損害賠償雙重待遇?
從世界各國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看,沒有一個國家規定兩者兼得的方式。國際勞工公約普遍認可的原則是,工傷者(如上下班交通)已受到其它賠償保護時,可以不必在列入工傷補償。從這一原則可以看出這兩者之間屬于互補性質,兩種請求所得數額不得超過工傷職工實際受到的損失。
36、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工傷,是否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最高法院在2010年3月司法解釋: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待認定后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37、曾在幾家公司工作,在現單位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由誰承擔職業病待遇?
原則上由現單位承擔工傷待遇。如現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危害是由先前單位造成的,則由先前單位承擔工傷待遇。
如經組織調動,職工在新單位后被診斷患有職業病,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是與現工作有關,其工傷待遇由新單位負責。
38、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失業期間發現職業病怎么辦?
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失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有關的,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39、招聘從事職業病崗位的勞動者,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1、首先了解勞動者在之前的工作單位是否有職業危害或者是否從事過職業病目錄所涉及的工作崗位。
2、在入職前全面進行體檢,確定其身體狀況是否符合逾從事的職業病崗位。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