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索 ]——(2011-4-15) / 已閱7264次
期房買賣而造成的訴訟
期房買賣在是一種在賣方取得產權之后辦理過戶的一種形式,但由于其時間的預期性,如果這段時間內房價大幅度波動的,則會造成相當一部分當事人選擇了,準備違約. 也就是房價漲的時候,賣方想違約,大跌的時候,買方想違約。
而不管是哪一方,他們要求違約的理由大多是相同的,就是以目前法律有規定,期房不能轉讓為理由,要求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所以在我此類訴訟中,經常會碰到不少律師會提出這樣的自相矛盾訴訟請求,"主張買賣行為無效,要求解除合同".我每次都會問他,你到底是要主張合同無效還是要解除合同,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只有一份有效的買賣合同,才可以要求解除,而如果是無效合同的話,則自始無效,根本就不存在解除的問題,其實這也是律師所犯的原則性錯誤。
其實爭了半天,無非就是要確認一個事實, 這樣的期房買賣行為是不是有效,是不是被法律所認可.期房買賣合同可以認為是一種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是以賣方辦出產證為合同生效條件,當然是有效合同,受法律所保護的。
另上海高院在<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也說明"高院在今年6月16日《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1期)對此作了闡述,明確不能僅因出賣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其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可見,期房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對于買賣雙方都是有義務遵守和履行的,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利益,而冒然違約,從而導致更大的損失。
★ 律師介紹
邢偉華律師:上海華東政法畢業,曾于大學任教十年之久,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以及辦案技巧。擅長房地產、離婚析產、遺產繼承、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拆遷安置補償、特許經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刑事辯護及公司法律顧問等各類法律事務。執業理念: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為當事人利益而工作,為法律事業而奮斗. 一個值得信任的人一個立志獻身法律的人,當事人的利益是我們最終所追求的!
聯系方式: TEL:18916748810
MAIL:maodun7715@yahoo.com.cn
MSN:maodun7715@hotmail.com QQ: 28457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