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志明 ]——(2011-4-21) / 已閱22872次
試析盜竊價值認識錯誤的認定前提
———以天價葡萄案為例
杜志明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法律系,北京,100038)
摘要:“盜竊罪價值認識錯誤”、“盜竊價值認識錯誤”、以及“盜竊罪數額認識錯誤”,在盜竊罪主觀故意類型以及罪與非罪的確定上有一定的區別。天價葡萄案是盜竊價值認識錯誤的典型范例,通過這個案例可以深入對三種錯誤認識的理解,進而重新勾勒出盜竊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及盜竊罪的外延。
關鍵詞:盜竊罪 天價葡萄案 主觀故意 價值認識錯誤 數額認識錯誤
由于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關于盜竊罪價值認識錯誤的案件比較多,因此,我認為對此進行學理上的分析,加深認識很重要。天價葡萄案一直被作為這個論題的典型案例,許多學者都做了著述。筆者認為,通過觀察天價葡萄案的具體特征,我們可以從整體上來把握盜竊罪的價值認識錯誤問題,而不應該以管窺豹,只做具體問題的分析。天價葡萄案從普通葡萄與科研葡萄的角度看似乎存在價值認識錯誤的問題,但是如果從盜竊罪構成的主觀故意整體上分析,卻值得深思。因此,以天價葡萄案為例,筆者想在對盜竊價值認識錯誤本身做分析的同時,著重解決盜竊罪價值認識錯誤在具體案件中的刑法學理認定前提,具體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一、盜竊價值認識錯誤與盜竊罪數額認識錯誤
2003 年8 月7 日凌晨,四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翻墻進入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葡萄研究園內偷食葡萄,在離開時偷摘大量葡萄并用一塑料袋帶走,袋中葡萄共約47 斤。他們所偷食和偷取的葡萄系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種。由于四人的偷食、偷摘行為導致研究所對該葡萄品種的研究數據斷裂,當年的研究無法取得成果,由此給研究所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本案引發的爭議是四名犯罪嫌疑人對科研葡萄的價值不可能有認識,存在盜竊罪價值認識錯誤的問題。對這個問題的分析,學界在采用概念上出現了兩種區別,一種是把天價葡萄案歸納為“盜竊罪價值認識錯誤”,另一種是把天價葡萄案認為是“盜竊罪數額認識錯誤”。一般認為由于兩個概念是說的同一件事,所以沒有區別,實則不然。同時本文的論題是“盜竊價值認識錯誤”,這個概念區別于盜竊罪的主觀故意,所以盜竊價值認識錯誤又與前兩者有著質的區別。
通過本案最后的司法認定結果看,嫌疑人由于認識水平受限,對科研葡萄的價值沒有認識能力,所以按一般葡萄的市場價格估量,無罪。這里邊關系到一般葡萄與科研葡萄的關系,二者最根本的區別是什么,是使用價值。也正是由于四名嫌疑人對科研葡萄的使用價值沒有認識能力,所以才將科研葡萄以一半葡萄的價值衡量。經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天價葡萄案的認定中價值認識錯誤應該歸屬于刑法學理中的對象認識錯誤。想此類案件還有盜竊裝有高價軟件的電腦、太空豆角案。
有的學者會認為使用價值認識錯誤會導致對盜竊罪數額認識錯誤,所以用數額認識錯誤,又未嘗不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欠妥。區別盜竊的價值認識錯誤與數額認識錯誤有很重要的意義。根據刑法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在數額較大型盜竊罪中,價值認識錯誤不構成數額較大類型盜竊罪的故意,但是價值認識錯誤能否成立多次盜竊類型盜竊罪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行為人以數額較大認識的盜竊故意實施盜竊行為,即使最終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至少盜竊罪已經成立,只是發生了未遂的結果。價值認識錯誤則是指因對對象的使用價值的認識錯誤,沒有主觀上的盜竊數額較大的故意。這對案件最終結果的認定有很重要的影響。這就是本文論題所要關注的一個方面,關于盜竊價值認識錯誤與盜竊罪數額認識錯誤的區別是認定的前提之一。
至此,筆者認為在對本案以及此類案件做學理定性的認識時,一定要理清概念。在單純的數額較大類型盜竊案件中只存在盜竊價值認識錯誤與盜竊罪數額認識錯誤的問題,后者是此類案件的犯罪故意,前者不是單純數額較大類型的犯罪故意。行為人主觀上認為盜竊數額較大的故意與盜竊行為的最終結果數額沒有必然聯系。在多次盜竊類型的盜竊案中,“盜竊罪價值認識錯誤”與“盜竊罪數額認識錯誤”都存在。盜竊價值認識錯誤與盜竊罪價值認識錯誤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為什么盜竊罪數額認識錯誤不存在盜竊故意存在與否的問題呢?為什么盜竊價值認識錯誤不一定存在盜竊故意呢?這就要對盜竊罪的主觀故意做具體的分析。
二、盜竊價值認識錯誤與盜竊罪故意
筆者經過上文對所涉三個概念的區別,進一步想通過對天價葡萄案分析來總結盜竊罪的犯罪故意類型;進而尋找盜竊價值認識錯誤(含盜竊罪價值認識錯誤)在刑法學理上的最終落腳點。
天價葡萄案審理的最終結果引出的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是盜竊罪的犯罪故意中是否包括數額較大的認識因素。聯系盜竊犯罪的犯罪故意、盜竊罪立法類型,我們能否對盜竊犯罪的犯罪故意做出具體的體系化的總結。教科書和學術論文對盜竊罪的犯罪故意的犯罪故意直接表述為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但是對盜竊罪故意的具體內容沒有做出學理上的說明。
刑法264條的規定可以理解為盜竊罪有兩種類型,其一是數額較大型盜竊罪,其二是多次盜竊型盜竊罪。兩種盜竊罪雖然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但是二者的主觀故意之間有沒有區別。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區別,針對數額較大型盜竊罪,其主觀故意要要求行為人對數額較大有一定的認識,不是具體的認識,是一種大概的、可能的認識。可以根據盜竊對象的具體特征認識。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以根據主客觀相結合的原則,多次盜竊型盜竊罪主觀故意不一定要求對數額較大有一定的認識。在后者情形下,盜竊價值認識錯誤可以認定為是盜竊罪的主觀故意,多次盜竊價值認識錯誤的扒竊行為,可以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天價葡萄案中所提出的第二個問題,即盜竊罪的犯罪故意中是否包括數額較大的認識因素問題,應該根據盜竊罪的立法類型做具體的分析,在兩種盜竊罪中數額較大的認識作用不同,在數額較大型盜竊罪中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對象數額較大是認識因素,在多次盜竊型盜竊罪中則對此不作要求。由此盜竊價值認識錯誤問題在這個前提下,就可以針對具體案件事實做出具體的分析。在數額較大型盜竊罪中行為人沒有數額較大的認識可能性,發生了盜竊價值認識錯誤,則沒有刑法上的盜竊故意。但是在多次盜竊型盜竊中,則可以成為盜竊罪的主觀故意,也即盜竊罪價值認識錯誤。兩種情況中價值認識錯誤的稱謂不同就是為了突顯這點區別。前者不一定構成犯罪,后者構成犯罪,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總之,盜竊價值認識錯誤并不是一定不構成盜竊罪的主觀故意,盜竊數額認識錯誤也不一定都構成盜竊罪的主觀故意。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數額較小,但實質是數額較大的盜竊行為,不構成數額較大型盜竊罪的主觀故意。但是盜竊價值認識錯誤和盜竊數額認識錯誤有區別,他們是兩種不同的認識錯誤,前一種是對象認識錯誤,后一種是事實認識錯誤。同時筆者認為,在具體案件認定的過程中要根據主客觀相結合的原則做認定,二者有可能存在交叉的情形,行為人本著數額較大的認識錯誤去盜竊天價葡萄時,也可能會構成數額較大型盜竊罪的未遂。下面結合這個觀點,重新對天價葡萄案做學理上的假設分析。
三、重新審視天價葡萄案
根據上述分析,天價葡萄案根據具體案件事實,最后以盜竊價值認識錯誤,沒有主觀上的盜竊故意做出學理認定比較合適。因為行為人是以偷食普通葡萄的盜竊故意實施的盜竊行為,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同時對用塑料袋帶走的葡萄也沒有數額較大的認識,所以不具備數額較大型盜竊罪的犯罪故意,缺乏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但是通過以下兩個案例,我們又可以得出一樣的結論。
例一,正值隆冬季節,由于市場發生嚴重的通貨膨脹,葡萄的供應價格較往常是幾倍的價格。行為人通過踩點,認為研究所的科研葡萄有較大利益的機會,四個人團伙作案,準備偷一百斤,一斤以20元算,每人最后可分得500元。
分析:這種案件就應該定性為盜竊罪的既遂或未遂。因為行為人已經產生了數額較大型盜竊罪的故意,并且將這種蓄謀精心策劃著手實施盜竊行為。本案中如果以科研葡萄的價格計算,遠遠高于20元一斤的價格標準,但是這并不是實質上的盜竊價值認識錯誤,不是由于行為人基于自身的認識能力產生的盜竊 價值認識錯誤問題,而是屬于數額較大型盜竊罪的典型案例。
例二,以甲為首的四名外地務工人員在下工回住宿地的途中,看到一居民四合院中種植了許多葡萄,于是四名務工人員一年內先后三次以上實施了入戶盜竊葡萄的行為。原來此四合院的主人是一退休農科院院士,院中的葡萄是用來搞實驗的。最后經過當地公安派出所民警的蹲點守候,終于將四名嫌疑人捕獲。
分析:本案中四名嫌疑人主觀上存在盜竊價值認識錯誤,但是在多次盜竊型盜竊罪情形下并不會由此就排斥行為人的盜竊故意,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一年內入戶盜竊或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行為,就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以在本案中盜竊價值認識錯誤并不影響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的思考,筆者認為盜竊價值認識錯誤案件的認定前提,首先要仔細分析案件的具體事實,而后依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區別數額較大型盜竊和多次盜竊型盜竊,在對盜竊的主觀故意做出具體分析后,再做適用法律的定性。
四、結語
本文主要是從學理概念的區別出發,聯系盜竊價值認識錯誤與盜竊罪的整體認定,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分析盜竊故意,討論盜竊價值認識錯誤的認定前提。但是在刑事追訴標準等一系列問題上沒有做過多的論述,例如多次數額較大型盜竊和本文所指的多次盜竊在具體數額認定上的特殊規定。我國的刑事立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司法實踐中也很模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后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但是這也只是一個追訴標準的規定,并沒有對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做出認定,所以筆者認為這些問題值得探討。至于研究的落腳點,筆者考慮是否可以將兩種類型盜竊分成兩款做出規定,這樣既借鑒了西方關于盜竊的立法規定,又有我國的刑法數額特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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