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同慶 ]——(2011-9-21) / 已閱6286次
客戶名單商業秘密性的司法審查
劉同慶
(江蘇省南通市政協辦公室秘書處副處長 二級檢察官 法律碩士)
商業秘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對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影響。所謂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和《刑法》第219條規定,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根據法律規定,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兩大類,其中經營信息指與經營銷售有關的保密資料、情報、計劃、技術方案、方法、程序、經營決策等。具體可包括未公開的產品市場占有狀況、區域分布、推銷計劃、市場信息、財務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管理信息、進貨渠道、銷售網絡、配方、價格、供求狀況、標底、標書及客戶名單等。
客戶名單是一項重要的經營信息,近些年來,侵犯客戶名單商業秘密的案件呈迅速上升趨勢。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要認定一份客戶名單具有商業秘密性,使該客戶名單能夠做為一項商業秘密,從而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司法官應對該客戶名單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⑴、秘密性,即該項客戶名單信息所處的狀態應當是秘密的,沒有被公開過,這是構成商業秘密的最本質特征,其客觀標準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從而不易被他人所知悉并獲取。如果一項信息能夠很輕易的從公開渠道知悉并獲取,那么它就不是秘密,而屬于公共信息了。而任何處于公有領域的公共信息都是屬于公眾共同享有的公共財富,不能被任何人所獨占使用。要說明的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公眾”只能是特定的某些人,而不能要求是所有人。一般認為公眾是指包括權利人、權利人內部為使用商業秘密而合法知悉或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員、合法受讓商業秘密因而知悉和掌握商業秘密的人、根據有關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有權使用商業秘密的當事人等以外能從該商業秘密的披露或使用中獲得經濟價值或者競爭上優勢的其他人。事實上,商業秘密是必須為一定范圍內的特定人所知悉的,比如,權利人內部因需要使用該秘密而而必須知悉或掌握該秘密的職員等。但這些人的范圍是有限而特定的,他們知悉所有權人的商業秘密,并不影響商業秘密的秘密性。
在對客戶名單的“不為公眾所知悉”進行具體認定時,應該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①、該客戶名單是否易于取得。能成為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應當是由權利人經過獨特的收集、積累、加工、整理等勞動和努力后而得到的,對某種商品或服務有著特殊要求的客戶的信息。如果該客戶名單上的信息能夠被其他不特定的任何人輕易的通過公開出版物,電話黃業等途徑而得到,或者僅是簡單的羅列或復制同行業眾所周知的或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企業名稱、通信地址、廠商名錄,這樣的客戶名單就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不能成為商業秘密。因為易于取得的信息屬于公眾信息,不應為某個人所獨占,法律也不應該對其進行特殊的保護。所以在認定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應該充分考慮取得該客戶名單的難易程度。
②、開發該客戶名單是否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和努力。一般來說,客戶名單本身并不具備多大的創造性,其往往取材于從公共渠道收集的公有信息。但如果權利人為這類信息耗費了人力、財力和時間,即原告對公有信息進行了投資,對這類信息就應當進行保護,其實質上是對相關權利人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和努力的保護。因為從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資料中通過勞動、時間和金錢的付出而取得的創造性的工作成果,理所應當的應該進行保護。如果權利人對自己的客戶名單沒有付出過創造性的勞動和努力,而只是將本行業內眾所周知的企業名稱進行羅列或者只是簡單的復制現有的通訊地址、廠商名錄等,其他競爭者只要花費一定的勞動和努力就能夠得到近似的結果,對這樣的客戶名單法律就沒有進行特殊保護的必要。因此在確定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應該衡量權利人是否為開發該客戶名單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是否耗費了人力、財力和時間。
③、該客戶名單是否是獨特而穩定的。客戶名單上的客戶信息應當是具體而明確的,是有著獨特的交易要求和習慣的,從而有別于普通客戶。而且該客戶名單在一定時期內應當是相對固定的,不會輕易改變。長期性和穩定性是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的不可缺少的基本屬性。業務雙方有時會簽訂長期供貨合同,或者雖無合同,但客戶一旦有需求,就會直接選擇該經營者供貨,而不是選擇他人,購銷雙方之間已形成一種一對一的關系。這種穩定的關系會給經營者帶來穩定的利潤和競爭優勢。有時,產品的銷售渠道是公開的,但經營者與客戶之間未必能形成這樣的直接聯系。偶然的、臨時的、一次性的客戶不具備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征,不能認為是商業秘密。因此在確定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應當把該名單的獨特性和穩定性納入考察的范圍。
⑵、價值性和實用性,即通過對該客戶名單商業秘密的使用,能為權利人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上的優勢。
價值性是商業秘密必具的特征。而且其價值可以是已經體現或正在體現的,也可以是潛在的、將會體現的價值。但這種價值必須是客觀的,如果僅僅是權利人主觀上認為有價值,而客觀上沒有實際的價值,則不能構成商業秘密。
實用性要求該商業秘密必須能夠用于使用,從而產生實際的經濟價值。實用性并不要求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現實利用,只要該信息滿足應用的充分條件即可。沒有實用性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不能稱之為商業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則,如不能轉化為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成為商業秘密從而獲得法律保護的。
在付出了時間、資金和勞動的基礎上而獲取的客戶名單,通常會大大增加交易的機會,為客戶名單的擁有者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從而具有價值性和實用性。
⑶、保密性,即權利人基于對該客戶名單商業秘密的性質的明確認識,對其進行了管理,采取了合理而適當的措施以保守秘密。第三人如果不采取不正當的方式或者不付出相應的代價是無法獲得該名單信息的。沒有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而亂丟亂放的客戶名單顯然不能成為商業秘密。
保密性是商業秘密的核心要件。商業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必須采取了保密措施,因為秘密一旦泄漏,就會失去其存在的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是判斷商業秘密存在的外在標志,如果權利人對該客戶名單根本沒有采取保密措施,他人通過正常渠道即可輕易得到,其本身就不構成秘密。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客戶名單能否成為商業秘密的前提條件。法律不要求權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天衣無縫的,而應該是合理而適當的。所謂合理的保密措施,就是該措施應(a)足以使競爭對手或其他人通過正常、合法手段無法獲取商業秘密;(b)足以使保密義務人清楚自己的保密義務。如何認定權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呢?首先,權利人須有將該信息作為秘密保護的主觀意識,如果權利人本身都不將該信息作為商業秘密來看待,法律就沒有必要將該信息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其次,權利人僅具有主觀上的保密意識還不夠,他還必須采取客觀的保密措施,有關保護措施應當是明確、明示的,并能夠具體確定商業秘密的范圍、種類、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責任。如訂立保密協定、建立保密制度等。總之,如果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其職工或相關的其他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人存在著商業秘密,那么其職工或其他相關人就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此時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在當時當地的條件下就是合理的,法律就應該予以尊重。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份客戶名單經過以上方面的審查,認為其已經具備了相應的秘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要求,并且采取了合理而適當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認為該客戶名單就具備了商業秘密性的要求,對其商業秘密性就可以予以認定,使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