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友孝 ]——(2011-4-23) / 已閱7770次
淺談巡回審判突發事件的預防與完善
——對幾起基層巡回審判突發事件的思考
巡回審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為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深入農村及交通不便、人員稀少等偏遠地區,就地立案、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當庭結案,以案普法的一種審判方式,該制度在基層法院一直被廣泛開展。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在加強人民法庭審判管理,大力推進巡回審判工作等方面已作出了大量的探索,創造了許多巡回審判方式,被人們形象地稱為“夜間法庭”、“車載法庭”、“星期日法庭”、“巡回審判進項目”等多種形式,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人民群眾告狀難,打官司難的局面,得到了廣大群眾的認可。
但是,筆者根據巡回審判工作的實際,并結合自己在基層人民法庭工作十多年的心得體會,回顧自己在人民法庭工作期間,到鄉鎮或村組等案發地所開展的巡回審判工作實例,發現基層法庭的巡回審判制度卻面臨著諸多困難和問題,有的案件在巡回審判過程中,甚至還會引發新的突發事件,引發新的社會矛盾,造成巡回審判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反思這些在開展巡回審判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筆者認為:要開展好基層人民法庭的巡回審判工作,當前必須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資源,人員保障,匹配相應的物資和人員保障,以期該項制度能在基層人民法庭正常開展。
一、基層法庭在巡回審判中面臨的現狀與困難
根據基層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工作的實際,筆者總結發現,基層法庭的巡回審判制度,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現狀與問題:
1、巡回審判面臨著人員、設備、物資缺乏。巡回審判要求辦案人員到案件發生地去開展審判業務,一是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二是可以用人民群眾身邊發生的事情,通過法庭審判,作好法制宣傳教育。但由于我國現在尚有很多地方的封建殘余思想還嚴重,地方家族勢力仍然存在,群眾思想和法律水平很低,這些條件都很大程度上影響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的開展。我們基層法庭往往由2-3名法官和1名書記員組成,根本沒有法警、保安等相關的人員作為組織保障,同時也沒有充分的設備作為物資保障,人民法庭在偏遠鄉村開展巡回審判工作的過程中,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僅靠組織巡回審判的二名或者三名法官,是根本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現場的。近年來,全國各地各家報刊媒體發布的突發事件和暴力抗發事件時有發生,一旦發生這樣的問題,就完全會產生讓人意想不到和后果。因此,開展巡回審判必須要有充分的人員和設備保障,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同時,審判人員也應充分的考慮各方思想狀態,準確評估自己是否能夠控制庭審現場,是否適宜采取巡回審理。
2、巡回審判面臨著案多事雜、群眾素質低下。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出現了明顯提高,人民群眾對單位或部門的期望值也明顯增強,尤其是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所要求的工作效力和工作水平,大部分群眾提出更高的要求,這要求我們在實體處理和程序處理方面必須與時俱進,同一些經濟發達地區或者是周邊城市接軌。同時,由于我國大多數群眾居住在農村,甚至是在邊遠山區,經濟、信息,文化發展非常欠缺,群眾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質欠缺,訴訟能力低下,尤其是部分山區地方的群眾,法律水平薄弱,有些群眾甚至仍處于零的狀態下,這給巡回審判工作帶來了嚴重挑戰,部分群眾在涉法涉訴時,仍然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道德觀念行事,根本不聽從法庭的意見,致使巡回審判工作非常難以開展,有時甚至還會出現一些讓人意想不到的突發事件,給基層人民法院的巡回審判工作帶來了更為嚴厲的挑戰,要求人民法庭在巡回辦案中,必須對的人民群眾進行細心、周到說服,宣傳法律、宣傳政策,讓人民群眾能夠真正接受,以至不產生新的矛盾。但對于這類案件,基層法庭又面臨著人員少,案件多,事情雜,下鄉路程遙遠等諸多困難,因此,這就需要有大量的物資保障和人員保障,才能事基層人民法庭的巡回審判工作能夠正常開展。
2、巡回審判容易出現突發性事件。筆者在桐梓縣人民法院新站人民法庭工作以來,為推行便民利民的措施,近年來,該庭在轄區各鄉鎮開展了大量的巡回審判工作,有些案件取得了較大成功,而有的案件在巡回審判中卻出現了不少突發問題,使得巡回審判困難重重。如筆者于2008年在新站法庭開庭審理的原告張××訴被告李××離婚糾紛一案中,由于原告外出多年未歸,未履行其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并在外面與其他的異性一起同居生活多年,被告及子女對原告恨之入骨。該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雙方言語不和,被告及子女與親屬十多人當場在法庭對原告大打出手,幸好法庭工作人員及時勸解開,才有幸避免了一場群體斗毆事件的發生。但休庭后,被告及親友幾十人在法庭外又將原告圍住,眼見要發生更大的矛盾,法庭全體人員在鎮干部和派出所等單位的協助下,經過相當長一段時間說服和教育,才使雙方得以化解。無獨有偶,2011年2月,新站法庭在辦理另一案離婚案件中,也出現了同樣的問題。原告趙×訴被告陳×離婚糾紛一案,法庭在開庭進行審理后,同樣由于是原告趙×外出多年,案情與上一案例相同,休庭后,被告便糾集其親友二十余人,在法庭外強行將原告拖上事先準備好的面包車帶走,承辦人接到原告親屬反映的情況后,及時向法院分管領導匯報,并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法庭考慮到原告被強行帶到被告家中,處于無援的情況,有可能受到被告及親屬的非正常待遇或者因無助而自尋短見,造成新的矛盾,為確保避免發生新的突發事件,法庭干警在派出所干警的協助下,到被告家中給幾十人村民做工作,宣傳法律法規,闡明利害關系,并經過十多個小時的努力,才將原告安全的接走。另一起案例是:2009年原告王×、令狐×之子因駕駛摩托車被被告陳×駕駛的載重車壓死,訴至新站人民法庭,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由于原告方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其旁聽的親屬便一起將被告圍住,要打被告,情況萬分緊急,法庭又及時與派出所、鎮綜治等單位協商,費了很大的努力,才終將事態控制下來,避免了一場群毆事件的發生。
三、基層法庭在巡回審判中應注意和完善的問題。
1、巡回審判案件應進行區域性選擇。結合我縣的經濟發展情況和人民法庭的分布情況,除了居民相對集中的婁山關鎮、燎原鎮、官倉鎮、茅石鄉、九壩鎮等鄉鎮,以及新站、松坎、水壩塘等地方開設有基層法庭,群眾能夠十分方便的參加訴訟外,其余各鄉鎮的群眾均屬因交通、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困難,不便到法庭參加訴訟,故筆者認為:基層人民法庭在轄區開展巡回審判時,可以優先考慮在這些交通、經濟、文化欠發達和落后的山區和農村,開展巡回接待和審判工作,方便人民群眾,切實落實司法為民。但對于一些基層法庭所在的鄉鎮,以及交通發達的地方,筆者認為就不宜較多的開展巡回審判工作,以降低司法成本。同時,這一提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審判,便民利民的精神也相吻合,是一致的。
2、巡回審判應注意案件類型選擇。巡回審判所受理的案件類型,具體而言,筆者認為:這可以分為可以選擇作為巡回審判的案件和不可選擇為巡回審判的案件二大類。可選擇作為巡回審判的案件,筆者認為有分為以下幾類:一是贍養關系糾紛、二是相鄰關系糾紛、三是土地林地糾紛、四是簡單債務糾紛等常見案件;五是比較典型、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案件;以上幾類案件,相對說來雙方當事人來說,都處于同一村或村民小組,雙方所處的環境或人員情況處于均衡狀態,又對當地的民俗民風較為熟悉,基層組織對上列案件發生的淵源較為清楚,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開展巡回審判,能夠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或方便當事人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或通過就地巡回審理,能夠有效宣傳法律知識,促進人民群眾提高法律意識,維護社會穩定。同時,這類案件通過人民法庭的巡回審判,在案發地開庭,也便于了地方基層組織、當地知名人士等參與、作好調解、疏導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通過“以案說教”的形式,使參與旁聽的群眾受到法制教育。
第二類是不可選擇作為巡回審判的案件:一是家庭矛盾引起的離婚糾紛;二是涉及人身傷害或死亡的賠償糾紛。這類糾紛相對說來,原被告雙方或者第三人對立情緒較大,有些家庭矛盾在當地均有極壞的影響,群眾對一方當事人心懷憎恨,或者因一方當事人親屬死亡或者重傷,造成生活困難。這類案件的受害一方,極易得到旁聽圍觀群眾的同情,加上地方家族勢力和封建殘余思想的影響,少數別有用心的人,甚至會出現利用家庭矛盾,扇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對法庭審判人員和對方當事人發動人身攻擊,或者沖擊巡回審判現場,扣留審判人員或者一方當事人,使巡回審判工作處于不利狀態,或者造成更大的矛盾。
3、巡回審判應加強與當地基層組織的溝通與聯系。為保證審判活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巡回辦案應至少配備一名審判人員,一名書記員和一至兩名秩序維持人員參加。在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應與雙方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基層民調組織、當地德高望重或者正直的知名人士、人大代表的溝通、協作。特別是與當地基層組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溝通,請人民調解組織參與旁聽審判,參加巡回審判的調解疏導工作。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對于案件的背景、當事人的情況以及案件爭議的焦點都相當了解,熟悉案件糾紛的歷史淵源,同時也掌握當地的人情世故的優勢,為巡回審判案件和承辦法官的準確斷案提供有益的幫助。同時,依靠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好人民調解工作,不僅可以及時解決社會成員之間的民事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犯罪發生,維護社會安定,還可以減輕司法機關的負擔,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這樣一來,即實現了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又能充分做好溝通化解矛盾。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進程的加快,巡回審判作為一項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如雨后春筍一般,正煥發出其勃勃生機,其便捷、公正、高效的審理模式也符合現實需要。同時,隨著巡回審判工作的深入開展,巡回審判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
(桐梓縣人民法院新站法庭 雷友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