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友孝) ]——(2011-4-23) / 已閱9215次
建立司法鑒定評估救助制度之探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法制觀念的不斷提高,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社會矛盾的現象目前已呈日益增多趨勢。但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往往遇到許多案件都需要委托相關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評估。而進行司法鑒定或評估,又需要支付相應的鑒定或評估費用。這對較為富有的群體而言,到是無所謂,但對于部分城鎮或者農村社會弱勢群體而言,要充分行駛權利,便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因為,就目前我國現行的司法救濟體制而言,國家雖然先后出臺了系列司法救濟制度,規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且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緩訴訟費用和申請法律援助,但其中并未涉及到申請司法鑒定、評估等方面的援助內容。筆者認為,為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解決部分生活困難群眾的實際問題,落實司法為民要求,我國還應建立特困群體司法鑒定、評估社會救助體系,以滿足現行司法救濟的需要。
一、我國現行司法救濟體制的現狀與不足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要求,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也明確要求,要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對特困群眾執行救助基金,彰顯司法人文關懷,落實司法為民。
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此后各地相繼頒布了“關于法律援助的地方性規定”。 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救助規定》),對司法救助的性質、司法救助的范圍、條件,司法救助的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的期限、減交訴訟費的比例,以及司法救助申請的審批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規定那些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且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在訴訟費用上有權申請給予緩交、減交和免交。
與此同時,2003年7月21日,國務院也頒布了統一的《法律援助條例》,對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統一的詳細規定。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為實施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平等的享受法律保護提供了物質支持,促進了司法公正。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了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上述制度的出臺,一定程度上為很多打不起官司的當事人,能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有效地保護了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稱為“法律的陽光”,贏得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贊譽。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糾紛類型的變化多樣,現行的司法救濟體制目前已不能完全滿足司法實際的需求,尤其是在現實的訴訟過程中,當處于社會弱勢群體一方當事人需要進行評估、鑒定等程序時,由于現在我國依法有權進行評估、鑒定的機關幾乎都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而現行的司法體系未規定這些機關或者團體有義務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司法救助,故很多處于社會弱勢群體地位的案件當事人,在面臨案件需要進行評估或鑒定時,因不能支付巨額的鑒定、評估費用,從而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阻礙了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很難得以真正實現。
二、建立司法鑒定、評估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從我國目前現有的司法救助體系來看,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其內容僅局限于“人民法院對案件受理費的減、免、緩,以及司法機關為當事人提供的無償法律援助”。其實,筆者通過多年的審判實踐發現,完善司法救助體系,不但應包括立案救助、審理救助、律師救助、執行救助等方面,而且還應包括司法鑒定、評估等方面的救助,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司救助體系。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都希望能得到完善的司法救助,但多數群眾卻不能正確采取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其根本原因一是除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外,其次,更主要的原因就是受經濟條件的局限,致使得很多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群眾,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不能選擇合法的途徑維護,而采取非法手段,如采取打擊報復、動用非法社會力量、采取非法手段損毀對方財產,或以其他暴力等方式解決。
有很多群眾認為,現在“有人民法院的減、免、緩;有司法權關的無償法律援助”,應該不存在社會弱勢群體不能依法維護其權利的行為。其實不然,筆者從自己承辦的幾個案件中,就遇到因不能交納幾千或上萬元鑒定、評估費用的情況。如原告楊××訴被告××煤礦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和原告成××訴被告××煤礦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二案均系在煤礦采礦過程中,因采掘行為爆破或取土而導致居住在煤礦附近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而提起的訴訟。該案在訴訟過程中,因需要受害人對房屋受損害程度、重置成本、受損害的因果關系等進行鑒定,而作為鑒定、評估的專門機構,又需要收取幾千或者幾萬元的鑒定、評估費用。這對于經濟實力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的受害方而言,要支付幾千或幾萬元的鑒定、評估費用,則出現嚴重的困難,但受害方如因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能交納鑒定費用、使鑒定無法進行,那么,他們在訴訟中,對證據的取得和舉證就應處于明顯的不利地位,很難從法律上保障其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護。再如,桐梓縣婁山關鎮畢××訴李××財產損害一案,原告方進行鑒定用去鑒定費用共計一萬余元,如不能提交鑒定或評估費用,其所起訴的賠償就可能以證據不足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為此畢××靠向銀行借貸款才支付了鑒定、評估所需要的費用,案件才得以順利進行。又如,婁山關鎮居民成××與趙××因系家庭貧困戶,其房屋被相鄰一方的趙××在修建六樓的樓房時,因樓房沉降造房屋墻體裂縫,成××與趙××多次協商未果,成××起訴要求賠償,可最終卻因成××不能支付近二萬元的鑒定、評估費用,從而致使原告成××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不知情的群眾還以為是人民法院有意在偏袒趙××,執法不公,在群眾中造成極壞的影響。因此,我國還應建立相應的司法鑒定、評估社會救助體系,以滿足現行司法救濟的需要。
三、建立司法鑒定、評估救助制度的設想及思考
從以上介紹的情況來看,為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的實際困難,根據國家的立法精神,筆者認為,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無償司法鑒定、評估救助工作,可以嘗試建立和完善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內容。
1、建立社會弱勢群體司法鑒定、評估保護制度
由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建立一套系統、科學的社會弱勢群體司法鑒定、評估保護制度。設立具體的司法鑒定、評估救助條例,并建立相應的鑒定、評估援助體系,對審批程序、審批機關,指定鑒定、評估機構、提供無償鑒定、評估的補償措施,以及對鑒定、評估機構被指定后不依程序進行鑒定的責任后果等進行規范。
2、將司法鑒定、評估救助工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在全社會建立司法鑒定、評估救助的社會保障體系。一是由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司法鑒定、評估救助納入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每年撥付一定的專用經費,對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人員在訴訟過程中需要作鑒定、評估時,提供適當的費用支持,由社會保障部門和被救助對象自己各承擔一部分,從而使多數社會弱勢群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在一定程度上緩急社會矛盾。二是在每個省、市設立一個專門的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無償鑒定、評估的專門機構,從全省、市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庫,需要進行鑒定、評估時,臨時指定專家從事鑒定、評估活動,被指定的或者抽出的機構或專家拒絕從事免費鑒定、評估的,由相關單位進行警示或依法注銷其執業資格證。三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積極措施建立使用法律援助基金,提供財政支持,對鑒定、評估機構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無償鑒定、評估的部份,給予適當的補貼,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3、將司法鑒定、評估救助納入到社會保險體系
由社會保險部門負責,采取風險社會化的原則,將司法鑒定、評估救助納入到社會保險范圍,參照社會保險的參保條例,設立司法鑒定、評估保險類型的險種,由社會成員自己投保,利用社會資源,化解風險的原則,對社會成員在訴訟過程中需要作鑒定、評估時,利用其投保的保險,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一部分,自己承擔一部分,從而降低自己在司法鑒定、評估中的經濟負擔。使多數社會弱勢群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4、設立從事鑒定、評估的機構社會救助制度
對于從事鑒定、評估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事業單位人員,設立一定的社會救助制度。鑒定、評估機構作為社會的一員,其資產資源來源于社會,其報答社會,對維護社會穩定負有不可推卻的責任。以設立制度的形式,明確其每年對在司法中需要進行鑒定、評估時,應無償提供一定比例的無償鑒定、評估義務,作為其機構注冊年審的指標,對被指定為某一社會弱勢群體提供鑒定、評估后不依程序進行無償鑒定評估的,可依法給予以處罰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5、設立無償為社會弱勢群體鑒定、評估的審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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