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1-4-23) / 已閱6898次
在2011年4月8日晚中人網工傷保險講座中,筆者曾談到:“無證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酒后駕駛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在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后,由于《社會保險法》不認定工傷情形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上述行為是否還認定為工傷有待有關部門作出專門解釋。”
2011年4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修改,對酒后駕駛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該修改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相一致。由于上述兩個規定都在2011年5月1日生效,那么在2011年5月1日起下列酒后駕駛行為將不會認定為工傷: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看,上述前二個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后一行為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嚴令禁止酒后駕駛,行為人再實施上述行為在主觀方面均屬于故意犯罪。即明知上述行為將造成嚴重違法(后果),而直接故意實施上述行為。雖然該行為前二個為行為犯罪,后一個為結果犯罪,但都不影響在工傷認定時將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注:如您想了解工傷保險的其他問題,可查閱:
1、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14f3100100q7v3.html
2、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14f3100100qe1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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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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