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建林 ]——(2011-4-28) / 已閱10557次
“慶父不死,魯難未已”與死刑適用
鐘建林
“慶父不死,魯難未已”是一句成語,意思是“不殺掉慶父,魯國的災難不會停止。比喻不清除制造內亂的罪魁禍首,就得不到安寧”。
“慶父不死,魯難未已”又是一則歷史典故,出處為《左傳•閔公元年》中的“不去慶父,魯難未已”。故事概要:周朝的諸侯魯國第17代國王魯莊公姬同的三個兄弟中的慶父十分專橫,與魯莊公的妻子哀姜勾搭成奸,先后害死后國王姬斑及哀姜妹妹的兒子魯閔公姬開,野心越來越大,打算自己做國王,最后被魯莊公的弟弟季友處死,擁立姬申為王,從此魯國才平靜。
在革命戰爭年代,“慶父不死,魯難未已”曾被用來強調對敵斗爭要除惡務盡。毛澤東同志曾在《南京政府向何處去?》一文中說道:“慶父不死,魯難未已。戰犯不除,國無寧日。這個道理,難道現在還不明白么?”
在如今法治社會的背景下,“慶父不死,魯難未已”則對死刑的適用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從現代法治的角度,從字面上就可看出,要慶父死,就是要對慶父適用死刑。為什么要對慶父適用死刑,是因為如果不將慶父處死,那么慶父將會繼續危害社會,“魯難未已”,因而必須從肉體上徹底消滅慶父。
這就為到底應當在什么情況下適用死刑指明了方向:死刑適用對象本身必須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為了保證社會不再受其危害,除了從肉體上消滅之再無他法,因而不得不對其適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上述法律規定包含了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是規定了死刑的適用對象,僅僅是指“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二是規定了“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在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表明了限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立法傾向。
又如何理解其中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這也可以參考“慶父不死,魯難未已”這一典故:如果不立即執行死刑,那么該犯罪分子就極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因此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反之,如果該犯罪分子并沒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既包括主觀上不會繼續危害社會,也包括客觀上不能繼續危害社會,那么就應當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就可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以觀后效。
《刑法》如此規定,彰顯了“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立法目的。因為,死刑畢竟也是一種對于人身的暴力,雖然披上了代表國家和法律的外衣。
因此,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死刑必須嚴格適用:可判可不判的,應當堅決不判死刑;可執行可不執行的,應當堅決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行文至此,鄙人對某些人說的死刑適用要“以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就實在難以理解了。何為“人民群眾的感覺”?以“人民群眾的感覺”作為是否判處死刑的依據,會不會造成隨意擴大死刑適用的傾向?
總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我們有必要參考“慶父不死,魯難未已”這一歷史典故,切實嚴格死刑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