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峰 ]——(2003-1-29) / 已閱19856次
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
定;(三)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
生效。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
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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