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明華 ]——(2003-1-29) / 已閱24244次
(2)如果汽車現值高于(1)項約定的余額,消費者可以出賣所租汽車,向零售商償還該余額,保留差價從中獲利。
(3)將該汽車返還給出租人。
4、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消費者欲購買所租汽車,其不必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清尾款。
美國一些州的法律將汽車融資租賃方式列入汽車分期付款零售的范疇。如佛羅里達州《汽車零售融資法》(Motor Vehicle Retail Sales Finance Act)520.02(12)條和加利佛尼亞州《汽車銷售與融資法》(Motor Vehicle Sales and Finance Act)2981條均作此規定。
但嚴格地說,融資租賃方式和上述分期付款的汽車零售方式還是有一定的差別。該法案規定的汽車分期付款的零售方式,實質上是附條件買賣(conditional sales)。銷售商保留汽車的所有權,其實是債權人為實現保自己債權而設定的一種擔保,但是,合同的目的仍在于轉移汽車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則不同,它是買賣與租賃的結合,消費者(承租人)最終是否成為所租汽車的所有權人,選擇權在消費者(承租人)。
融資租賃方式和分期付款的汽車貸款相比,具有一定的優勢具體體現在:
1、對于承租人(消費者)來說,“先租后買”方式比較靈活。在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享有選擇權(option),決定是否購買所租汽車。消費者如不想購買所租車輛,則可將該車返還汽車出租方;如想購買所租車輛,消費者付清租賃合同上確定的折舊價(或稱尾款)即可。
2、對于消費者(承租人)來說,如采用租賃方式,承租人不必擔心汽車被轉賣,因為汽車的所有權之歸屬對承租人而言并不重要;而對于采用傳統分期付款購車的買受人來說,如果在其未付清余款之前,銷售商將汽車轉賣,買受人將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三)汽車銷售融資公司的再融資方式(refinancing)
再融資(refinancing)是指合同持有人通過受讓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合同債權,與作為債務人的消費者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協議的內容,從而實現對消費者提供融資,它是在汽車金融服務機構以分期付款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之后的第二次融資。但是,如果汽車零售商為擔保其債務而在其與消費者之間簽訂的合同債權上設質,并將有關合同轉由第三人占有,該第三人也不屬于合同債權的受讓人,此種行為不屬于再融資。
目前,可以從事此項再融資服務的機構包括是汽車銷售融資公司(sales finance company)以及其他持有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人。前者是指向一個或多個汽車零售商購買或受讓汽車零售商和消費者之間簽訂的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或者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專門為汽車零售商和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組織,既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信托公司、信貸聯盟;后者主要包括出讓或者受讓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汽車零售商。兩者在法律上統稱為“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持有人”(holder of a retail installment contract)。
根據美國佛羅里達州《汽車零售融資法》(Motor Vehicle Retail Sales Finance Act)第520.10條的規定,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持有人可根據買方(消費者)的要求,延長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中所有或部分付款的履行期限,重新計算合同所確定的未付余額,從而對消費者提供再融資,再融資的費用則依據合同延長的期限,延遲付款的數額確定。
在對消費者進行再融資時,須注意下列幾個法律問題:
1、受讓人通知消費者(債務人)的義務。合同持有人從其前手受讓合同債權時,必須通知作為債務人的消費者,否則,該合同轉讓行為對消費者不生效力。美國《特拉華州法典》第2908條第(b)款規定:“買方依約對其所知的合同最后持有人償還債務之行為,亦對該債權人的后手生效,除非該買方已接到合同轉讓的通知。”換言之,買方因未接到合同轉讓的通知而未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買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2、再融資人應消費者(債務人)請求而對其提供再融資,實質上是變更該消費者與原汽車零售商簽訂的分期付款零售合同。再融資人如再行轉讓該合同,則其后手應當受此合同變更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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