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小文 ]——(2011-5-5) / 已閱10949次
罪數,就是對于犯罪分子的一個或者多個行為的定性行為。
一 何為一行為
對此,德國帝國法院對此的解釋是以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價值判斷為標準。
如,某人在一次盜竊過程中,雖然盜竊的物品可能分屬于不同的主體,但能只能定位為一個行為
二行為與法益和罪數的關系
1一行為侵犯一法益
結論:一罪
如某人在盜竊了一個皮包,包內有各種有價值的物品諾干個。在此過程中,犯罪分子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侵犯的利益也只是受害者的財產權。顯然,本行為只以盜竊罪一罪論處。
2數行為侵犯一法益
結論,一罪
如某甲在2011年3月一日盜竊已某5000元人民幣,次日,又盜竊了丙某家里價值5000元的筆記本電腦一臺,后又死性不改,進而盜取丁的價值2萬元人民幣皮包一只。在這里,我們還是以盜竊罪一罪論處。只不過所盜竊的總額為3萬元人民幣。
3數行為侵犯數法益
結論:數罪
如賈某為盜竊甲某家中三千元的人民幣而進入其家中實施盜竊行為。后又因為貪戀甲某的美色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在逃跑過程中為方便逃跑而用自帶的尖刀迫使出租車司機將其出租車交與賈某行駛。 在本例中,賈某實行了三個實行行為。侵害了受害者的人生權和財產權,應該分別以盜竊罪,強奸罪,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
4一行為侵犯數法益
結論:一罪
此情況下又分為兩個小情況。
一, 想象競合
在這種情況并不要求法條之間具有什么關系。任何兩個看似無關的罪名都有可能發生想象競合。如,侮辱國旗罪與殺害野生動物罪。甲某看到一只丹頂鶴在國旗頂端,毫不猶豫舉起手中的槍把丹頂鶴一槍斃命,在此過程中使已經被染紅的五星紅旗再次染紅。在此過程中甲某之實施了一個行為,引起了兩個法律后果,但甲主觀上只有殺害野生動物的故意,因此,只定為殺害野生動物的即遂。
又如甲想殺已,一槍把已打成重傷,同時把已身邊的丙打成輕傷。在此過程中,甲也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對于甲,應該定什么罪呢?在這里,我們采用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主觀統一客觀,主客觀相統一的,定即遂,否則,定未遂。在本案中,甲主觀上想殺死已,但已并沒有死,所以甲應該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未遂而不應該定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因為甲某并沒有殺死已某的故意
二法條競合
(1)法條競合是由于法條本身具有的相似而使一行為侵犯數法條。如,盜竊罪與盜竊金融機關罪或者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等等。例如,某家想盜竊某已的皮包,但已的皮包中卻裝有槍支。在本案中,某甲主觀上只是想盜竊財物,沒有盜竊槍支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槍支也可堪稱普通物品,所以應該定盜竊罪的即遂,但如果明知已皮包中裝的是槍支而實行盜竊行為的應根據他也別發優與一般法的原則,以盜竊槍支罪定罪處罰
(2)法條競合的兜底作用
在現實的法院審判過程中,特別法的限制條件不一定完全具備,在此時即可試用一般法
如在我國的法律中有規定走私最終金屬罪,但是此罪只是針對出口并沒有規定進口,因此當犯罪分子將貴重金屬進口此法條將無法適用。但是不是就表明就無法處置他了呢?顯然不會,法律規定了走私普通貨物罪。所以當走私貴重物品進口逃稅5萬元以上是即可定走私普通物品罪
5其他例外的情況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法律概念,是指行為人基于多個罪過,實施了多個危害行為,侵犯多種法益,立法者本來可以將其規定為數個犯罪構成或者已經將其規定為數個犯罪構成,因為某種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將其規定為一罪的情形,包括慣犯和結合犯
所謂的慣犯,是指經常性的、習慣性的,以從事某種犯罪為職業,或者作為其生活揮霍的主要來源的犯罪人的類型。
我們國家現行的刑法中間基本上沒有慣犯。79年刑法規定有慣竊、慣騙,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但是現行刑法都把這些取消了。
結合犯,就是刑法把兩個獨立的犯罪,結合為一個新的犯罪。 我國刑法沒有典型的結合犯。在外國刑法上強盜殺人罪就是結合犯。我國刑罰中有復合的一罪,也就是把一個罪作為另一個罪加重情節的情況。例如綁架后又殺害被綁架人的,拐賣婦女兒童又強奸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但這些情況下都不是成立新的罪名,所以不是典型的結合犯。當然,這兩種情況下也不能實行數罪并罰。
參考文獻:《刑法》羅翔
《刑法學》張明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