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隨勤 ]——(2011-5-14) / 已閱11491次
孫律師作客東方電臺回答記者關于離婚相關案例分析解答
===========
找律師就找上海好律師網|上海離婚律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浦東離婚律師|上海離婚律師咨詢|浦東離婚律師咨詢|上海婚姻家庭律師咨詢|上海訴訟離婚律師|上海收養繼承律師|上海子女撫養權糾紛咨詢/更多法律問題請登陸http://www.hao-lawyer.com或直接撥打13764922280孫隨勤律師,本站文章由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獨家發布,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
主持人:今天我們請到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孫隨勤律師來為我們普及有關離婚方面的法律知識。
主持人:首先我們來進入今天的案例。
案例:原、被告于2000年1月建立戀愛關系,于同年3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4月,雙方按照傳統習俗舉行了婚禮。不久后生有一女。原、被告因婚前相識時間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雙方自2000年12月開始分居。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在訴訟中,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一套(有購房合同、房產證、交納房款發票等證據);摩托車一輛。查,該房為婚前共同男方出資購買,婚后加入女方的名字。摩托車為家購買陪送的嫁妝。購買前雙方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公證部門證明為原告的婚前財產,而被告提供的購車發票載明的時間則在雙方舉行婚禮之后。被告提供的購車發票,系事后補開的。本案焦點系雙方
訟爭的房子、摩托車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
主持人:孫律師你好!
孫律師: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你看待這個案例,會給出哪些意見和建議?
孫律師:本案爭議之一、摩托車,是在當事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舉行婚禮之前,由女方娘家購買作為陪送的嫁妝帶來的,并且在未購買之前就為雙方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公證證明為原告的婚前財產。之二、房子是男方婚前所購,婚后加入女方的名字,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夫妻離婚該房產應該均分。
主持人:產生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原告婚前財產,在認定上需解決哪些問題?
孫律師:一、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依法確立。
一般來說,夫妻在此后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很顯然,被告主張摩托車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是以其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理由。但觀該款的規定,只有將摩托車認定為是“贈與所得”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才能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贈與的財產沒有明確只歸一方所有時,應解為贈與給雙方。從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此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是“贈與”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歸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因此,在法律沒有明定其性質的情況下,依照民間風俗習慣解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法律上雖然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一個界線,但它不是惟一條件,只是初步的必要條件,還應當結合所得財產的來源作實質性的和最終的認定。這里的實質性問題就是對“一方的婚前財產”的范圍如何解釋。這種解釋也就限制了其他解釋。
二、公證的內容進一步起到了確定爭議財產性質的作用。
雖然公證時爭議財產還未購買,但雙方已對將要購買并供雙方組建的家庭使用的財產的法律歸屬有個明確的約定,這個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就是要固定這種約定。
所以,就證明約定內容或者說真實意思表示的內容來說,此公證證明并未違背客觀真實原則,是應當采信的。這個公證證明實際上是約定財產制在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中的一種具體體現方式。
三、事實上確有不規范的問題,即在結婚登記后,雙方仍把在此后取得的財產當做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并加以公證。
這里既有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欠缺的問題,也有風俗習慣的影響的問題。在我國不少地方和不少民眾的思想認識中,往往把舉行婚禮作為結婚的標志,可以說,本案當事人之間為什么在登記之后,婚禮之前對所得財產約定并公證為是婚前財產,就是這種影響的產物。
其雖不規范,但無論如何,這種約定意在排除夫妻共同所有,確定為一方個人所有,是確定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涵的。所以,推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爭議的摩托車是屬夫妻共同所有,還是屬原告一方個人所有,完全可以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來解決,不必繞第十七、十八條來解決。
主持人: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由什么決定?雙方經濟狀況不同會有多大影響?
孫律師:曾經有事人來咨詢時非常絕望,她是外地來滬打工人員,沒有住房,而孩子父親是上海人,有住房,工資收入很高,孩子剛剛十五個月。她想提出離婚,但又擔心因為雙方經濟條件懸殊而失去孩子的撫養權。但后來在律師的爭取下,她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這一案例說明,雙方經濟條件只是考慮的因素之一,沒有決定性的影響。
孩子由誰撫養,最根本的原則就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而孩子在兩周歲以內,對母親的依賴是無法取代的,遠遠超過經濟因素的影響。因此,孩子的年齡越小,歸母親撫養的可能性越大,母親放棄的除外。
因此,如果女方要求離婚,并爭取孩子撫養權,則盡早提出離婚,勝訴的概率比較高。如果男方想要離婚,并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則等孩子年齡大一些后,再提離婚,勝訴概率比較高。
主持人:子女撫養費包括哪些?
孫律師: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主持人:離婚時,子女由誰撫養,法庭是否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見?
孫律師:子女年滿十周歲的,法庭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見。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