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11-5-18) / 已閱11233次
新《工傷保險條例》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處理帶來的新課題
2010年12月8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的修改,將機動車事故的工傷認定條件增加了“非主要責任”,無疑為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工傷處理帶來了新的問題。突出問題一,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調查,無法得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受害者是否能夠得到工傷賠償?問題二,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車輛逃逸,無法或者暫時不能做出責任認定,受害者能否獲得工傷賠償?這兩個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問題,就是沒有責任認定結論。法律實務中,受害者一方拿不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傷賠償就成為了唯一的救命稻草。但在這種法律框架下,工傷處理連第一步的認定遇到阻礙,客觀上導致這棵救命稻草也無草可抓。從而造成受傷害職工兩條路救濟的道路都給堵死了,在欠醫(yī)院巨額醫(yī)療費的情況下,職工找不到活路。違背了國家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國家法律保護弱者的立法宗旨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立法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做出立法解釋,或者國家勞動部門做出相關權威解釋。
總之,交通事故與工傷的雙賠問題,是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的大事,不可不慎重。本文只是結合當前遇到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理論與觀點不當之處,還望各位大家與同道批評指正,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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