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雪律師 ]——(2011-5-26) / 已閱9327次
團購2.0的法律關系探析
一、團購2.0的運行模式
團購2.0,又稱為網絡團購。是由電子商務、web2.0、互聯網廣告以及線下模式構成的的結合體。最早始于美國的Groupon團購網站。與傳統的團購不同的是,團購2.0網站每天只會推出一單精品消費,且其折扣大,有些可以達到2、3折,甚至更低,涉足領域橫跨培訓課程、戶外活動、餐飲美食等服務行業。用戶如果對團購有興趣可以點擊購買按鈕,在限定時間內湊夠最低人數,網友就能享受到超低的團購價,并且通過下載、打印、發送手機短信等獲得優惠券,并使用優惠券進行消費。
除了團購商品的銷售功能,團購2.0對參與商家還具有很強的廣告宣傳效益:傳統團購網站只是簡單的團購商品,而新型團購網站因商品優,折扣大,團購時間有限,且網站擁有邀請返利及分享功能,所以用戶愿意通過人和人的關系進行傳遞信息,具有很強的口碑宣傳效益。[ 解讀團購2.0 中國商貿]根據買賣商品種類的不同,團購2.0可以區分為兩種運行模式:
1實物方式
實物團購主要涉及普通有形商品的交易。消費者如果對團購感興趣可以點擊購買,在通過支付寶、財付通、網銀在線等網上支付工具付清貨款后,直接填寫所購貨物的快遞地址和物流公司。所購貨物最終由物流公司送至消費者手中。在這一過程中,消費者低廉的折扣價格購買到了商品,商家在售出商品的同時也達到了一定程度上宣傳的目的,而團購網站則從商品的貨款中獲取了一定比例的差價收入。
2電子券方式
對于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消費者需要到服務地點進行消費,因此,傳統的物流方式并不能夠滿足其需求。團購2.0網站因而采取了更加靈活的電子券交易方式,消費者在網上在線支付貨款后,團購網站會將電子券券號和密碼發到顧客的手機上,顧客憑借該短信信息即可在未來的一定時間段內,任意選定時間去商家消費。而商家和團購網站之間的結算,則是按照實際發生的消費行為進行,而不是按照網站上所顯示的團購參與人數結算。[ 團購:一種商業模式的新游戲 中國商貿]在這一過程中,消費者以更加低廉的折扣價格獲得了商家的服務,商家實際提供服務后獲得了報酬和巨大的廣告宣傳效果,而團購網站除了在商品的貨款中獲取了一定比例的差價收入外,還從消費者團購開始到實際消費的這一時間段內獲取了資金沉淀的收益。
二、團購2.0的法律關系分析
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宣傳和銷售模式,團購2.0具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但另一方面,規范其健康運行的法律規則仍然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因團購2.0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厘清團購2.0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予以明確。
團購2.0中主要涉及三方法律主體,即團購網站、商家和消費者。這三方主體之間都存在著不同的法律關系。而且在團購2.0的不同運行模式,也會在法律上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以下筆者嘗試對“實物方式”和“電子券方式”的團購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以及對有可能發生之糾紛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行梳理。
1實物方式團購中,商家與團購網站形成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團購網站為居間人
在實物快遞方式的團購中,商家提供商品,消費者購買商品,因此,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這一交易過程中團購網站為商家提供了媒介服務,并藉此向商家索要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可以認定,團購網站與商家之間形成了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團購網站為居間人。
2電子券方式團購中,商家與團購網站形成委托代理關系,團購網站為代理人
而在以電子券方式交易的團購中,消費者獲取商品或享受服務的依憑是團購網站發出的電子券。商家與團購網站之間的結算依據則是消費者實際發生消費后兌換的電子券。在這一系列交易過程中,團購網站不僅為商家和消費者之間買賣合同的訂立提供了媒介服務,而且還代理了商家進行了一部分的支付交易行為。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因此,可以認定,電子券方式中團購網站與商家之間形成的不是居間合同法律關系,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關系。
三、團購網站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分析
首先,無論是實物方式團購還是電子券方式團購,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中,團購網站都沒有主體地位,也因此不會因為可能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問題而承擔任何責任。而一旦發生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糾紛,消費者則可以依據《合同法》,向商家主張違約者責任;造成其他損害的。也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等其他法律,主張侵權責任。
但在電子券方式團購中,團購網站基于商家的代理權的授予,而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商家接受消費者的貨款并發出電子券。因此團購網站應保證電子券是可以兌付的。如果消費者憑電子券請求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商家拒絕兌付消費券,則團購網站構成無權代理行為。又由于消費者基于對團購網站的信任而有足夠理由相信團購網站所售商品的真實性,即團購網站擁有商家的代理權,因此,團購網站在此構成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表見代理,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則此種情形下,可以認為團購網站的代理行為有效,即電子券是有效的,商家應予兌付。如果商家拒絕兌付,則消費者可以基于“表見代理”要求商家承擔因合同履行不能而產生的責任,也可以主張無權代理追究團購網站的責任。而一旦消費者要求商家承擔責任,那商家在承擔了對消費者的責任后,可以仍可以基于無權代理,而向團購網站追償商家承擔的那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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