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1-6-12) / 已閱9527次
結語:
因我國未規定時效取得制度,導致“人民法院無法律依據對爭議的產權歸屬問題作最終裁決,而只能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這無異于將矛盾推之于法院門外,這可能使矛盾激化,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3]。”表面上看,這種觀點是正確的,仔細思之,不夠深邃,從本文的論述可知,法院解決實體爭議的法律依據與民法通則同時產生和存在,至少從最高院頒布時效新解釋時起,就已經有了足夠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們還有什么理由“將矛盾推之于法院門外”?
訴訟,是原告、被告和法官三方不斷角力的過程,此間,三方需要不斷的斗智斗勇,相信本文能夠給這三方一種“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覺,同時也將對三方的行為和后果產生重大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起關鍵作用的就是我們人民法院的法官。“正義有著一張普洛秀斯似的臉(a Protean face),變幻無常、隨時可能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4]”,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守護者——法官,不知正義,如何守護?故在處理案件時,需要不斷的思考、探索并判斷什么才是更為正義的,從而作出更為合乎正義的裁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不能造法,但我們卻可以根據價值判斷來更好理解和適用法律。正義不是掛在嘴上用來說著玩的,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5],我們口口聲聲說我們法院是公正的、是正義的,但我們卻一次又一次地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推之于法院門外,任其自生自滅,那么我們所謂的公正、正義又怎能為老百姓所看到?充其量只是紙面上的正義。“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6]”,看了本文及筆者的《論超過訴訟時效債權的再救濟》之后,試問還有多少人敢說現在普遍存在的傳統的訴訟時效案件的判決方案是正確的、公正的和正義的?在此情況下,我們仍拒絕加以修正,又怎能對得起老百姓?
“如果一部憲法的規定極為詳盡具體而且不易得到修正,那么它在某些情形下就可能成為進步和改革的羈絆[7]”,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決定了想通過立法來改變現狀是極其緩慢的,而債權人所受的不公正、不正義的待遇卻時刻存在并仍在繼續,“自然法的大多數倡導者——其中有圣•托馬斯•阿奎那、格老秀斯(Grotius)、普芬道夫(Pufendorf)、洛克(Locke)和霍布斯——都一致同意,在實在法嚴重違背正義(decency)的情形下,應當承認私人和司法人員有權利甚至有義務反對這一應受譴責的法律[8]。”筆者認為,此處的“實在法”應作廣義理解,可理解為傳統辦案模式、判決方案。因此,當現行的審判模式已經成為一種正義的羈絆時,需要我們廣大的法官勇敢地站出來,作為法官,有權利也有義務打破成見,推翻訴訟時效案件的傳統審判模式,尋求更為正義的判決方案,從而將公正、正義落到實處。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們還等什么?除了能等到老百姓鋪天蓋地的罵聲之外,又還能等到什么?
筆者希望籍此一孔之見能夠為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些許貢獻。
[1] 詳見筆者的另一篇論文《論超過訴訟時效債權的再救濟》,網址:http://www.zenchang.cn/lw/lw_view.asp?no=13271。
[2] 筆者已將該文發表在互聯網上,網址:http://www.zenchang.cn/lw/lw_view.asp?no=13271,或者在網上輸入論文題目百度一下亦可找到。
[3] 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4版,第244頁。
[4]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第261頁。
[5] [美]馬丁•P•戈爾丁著,齊海濱譯,《法律哲學》,三聯書店出版,1987年11月第一版,第209頁。
[6] [英]弗朗西斯•培根(Bacon.F),何新譯:《培根人生論》,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01年8月第2版,第253頁。
[7]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第420頁。
[8] 同上書,第397頁。
聯系方式:327574661@qq.com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