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長海律師 ]——(2011-6-10) / 已閱24158次
鴉片與嗎啡的區別
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所 張長海 律師
鴉片、嗎啡均是我國現行刑法打擊的毒品犯罪中主要的毒品種類,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可是隨著國家對毒品犯罪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強,國內出版界對鴉片和嗎啡的種植、提取、合成、制造的化學工藝方法和相關科技知識的傳播和管制也越來越嚴格。因此,目前國內對鴉片種植、提取、合成、制造的一些基本科學知識的介紹是越來越少。這種有關鴉片、嗎啡基本科學知識缺失的現象,已經導致目前國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對鴉片、嗎啡的具體認定上,在對鴉片、嗎啡的定量、定性分析和區別上出現一定的偏差,這種偏差直接影響了對鴉片、嗎啡犯罪案件定性的準確性。在此,根據有關資料,我將根據有關鴉片、嗎啡的一些基本知識和如何區別鴉片與嗎啡的界限,談一下自己的一些觀點。
一、鴉片的來源和分類。
鴉片俗稱大煙、煙土、阿片或阿芙蓉。鴉片,是罌粟的初級產品。鴉片原產于南歐及小亞細亞,后傳到印度、阿拉伯和東南亞等地。在七、八 世紀時, 阿拉伯商人將鴉片及其罌粟的種植技術帶入中國。鴉片為醫學上的麻醉性鎮痛藥,是從草本植物――罌粟中提煉出來的。罌粟,是一種一年生的栽培植物,一般種植在海拔高300至1700米的地方,其植株約高1.5米,每年二月播種,四、五月分開花,花呈白、紅、紫等顏色,每朵花有四個花辯,其葉子大而光滑,邊緣有缺刻,呈帶有銀色光澤的綠色,當其果實成熟時,花辯自然脫落。罌粟本身不是毒品,但它是鴉片制品的原料,從罌粟中可得到象鴉片、嗎啡、海洛因、可待因等等毒品。
生鴉片的獲取,是通過多孔的小刀將罌粟的蒴果輕輕劃破,搜集其白色乳汁,暴露于空氣中,由于氧化作用,乳汁干燥凝結后變成褐色,有些品種則呈黑色;可制成圓塊狀、餅狀或磚狀,這就是生鴉片。
鴉片有生、熟之分。生鴉片一般表面干燥而脆,里面則保持柔軟和有粘性,具有強列的、令人作嘔的氣味,有點象氨味陳舊的尿味,味很苦。為保持濕潤,通常用玻璃紙或塑料紙包裝。
生鴉片需進一步加工處理后,方可供吸毒者使用,可吸鴉片即熟鴉片。熟鴉片就是生鴉片經過燒煮和發酵后,制成條狀、板片狀或塊狀;其表面光滑柔軟,有油膩感,呈棕色或金黃色,通常包裝在薄布或塑料紙中。
二、鴉片的品種和化學成分。
根據資料顯示,罌粟在植物學上的分類有28屬,250多種;主要生長在北半球幾乎整個溫帶和亞熱帶地區。由于罌粟的屬種較多,因此,由不同屬種的罌粟提取的鴉片內的化學成分均有所不同。加上不同屬種的罌粟種植的產地、氣候、種植管理條件的不同,其鴉片內的化學成分也均有所不同。比如,在解放前國內的鴉片中,產自云南的鴉片“云土”質量最好,為國內癮君子推崇的上品,其有毒的化學天然成分含量(包括嗎啡的含量)必然相對于“川土”、“甘土”、“秦土”等鴉片要高,可以達到16%以上。在鴉片的品種中,有毒的化學天然成分含量最高的,是產自日本的鴉片,其嗎啡的含量最高竟能達到24%。
目前國內查獲的鴉片中除了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的礦物質、樹脂和水份外,一般還含有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特殊生物堿。這些生物堿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嗎啡類生物堿,其中又包括三種成份,1.嗎啡,在鴉片中含有百分之十至十四;2.可待因,這是嗎啡的甲醚,在鴉片中含百分之一至三;3.蒂巴因,在鴉片中約含百分之零點二。一類是罌粟堿類生物堿,在鴉片中的含量為百分之零點五至一。一類是鹽酸那可汀類生物堿,在鴉片中的含量為百分之三至八。
從以上對鴉片科學知識的介紹可以看出,鴉片由于其提取物罌粟的屬種較多,產地、氣候、種植管理條件的不同,其鴉片內的化學成分必然也有所不同。加之目前國內涉及鴉片犯罪活動的國際化,因此,鴉片內的化學成分比例必然呈現多樣性的變化。
三、嗎啡的概念和化學成分。
嗎啡的概念。嗎啡是鴉片中的主要生物堿,作為化學原料或吸毒者吸食的嗎啡,是采用化學分離、合成、提取的方法從鴉片中予以提取出的。作為鴉片的主要有效成份,嗎啡在國內查獲的鴉片中一般含量為7%至14%,當然也有含量達到的16%以上的。由于純度關系,嗎啡的顏色可呈白色、淺黃色或棕色,可將其干燥成結晶粉末狀,也可做成塊狀。目前在國內查獲的嗎啡多以鹽酸類、硫酸鹽、醋酸鹽等鹽類嗎啡為主要存在狀態。嗎啡味道微酸。因其極易吸水,故作為毒品用的嗎啡一般需用聚乙烯或賽璐玢包裝,以保持其干燥。
在醫學上,嗎啡為麻醉性鎮痛藥,藥用其鹽酸鹽、硫酸鹽、醋酸鹽和酒石酸鹽。具有鎮痛及催眠作用,其鎮痛作用是自然存在的化合物中無可區敵的,因而一直被視為解除劇痛最有效的傳統的止痛藥。
嗎啡是一種醫藥化工原料,也是海洛因制造的最基本的原料和基本成分。在嗎啡中加入冰醋酸等物質,化合反應后再經過提煉合成的產品就是一種半合成化的衍生物二乙酰嗎啡,即海洛因。其中含二乙酰嗎啡的比例為25%—45%的叫三號海洛因,含二乙酰嗎啡的比例在80%—98%的叫四號海洛因。近來還出現了含量在99%以上的五號海洛因。
另外,在海洛因制造的工藝中,還有一種是在嗎啡中加入鹽酸,化合反應后可形成二乙酰嗎啡和單乙酰嗎啡。其中二乙酰嗎啡進入人體后也會被水解為單乙酰嗎啡,后再變成嗎啡。因此,單乙酰嗎啡也是海洛因的一種基本成份。在這種鹽酸與嗎啡化合反應的制成品中,二乙酰嗎啡和單乙酰嗎啡的含量一般為25%-45%。與醋酸法制成的單獨含二乙酰嗎啡的產品一樣,這種工藝形成的產品也是海洛因。其中含二乙酰嗎啡的比例為25%—45%的也叫三號海洛因,含二乙酰嗎啡的比例在80%—98%的也叫四號海洛因。
以上兩種工藝及其他工藝制成的二乙酰嗎啡和單乙酰嗎啡產品,由于制成工藝條件的不同,顏色從淺灰色到深灰色不等。有時由于參入的其它原料的不同,也會形成其他顏色,如棕色的等。
四、鴉片與嗎啡的區別和認定。
從以上對鴉片與嗎啡的基本科學知識的介紹可以知道,鴉片與嗎啡兩者在概念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不同概念,在外觀形狀、內在化學成分等多方面均是兩種不同的毒品物質,是制造關系上屬于罌粟毒品提取過程中的兩個緊密相連的兩個制造階段的不同產品。因此,兩者之間是有著嚴格區別的。
嗎啡由于是否經過提煉,又分為作為鴉片成份的原始狀態嗎啡和采用化學提取的方法從鴉片中予以提練出的純化學成份嗎啡。這種是否經過化學分解、合成、提取的過程是作為鴉片成份的原始狀態嗎啡和純化學成份嗎啡的唯一區別。
但是由于嗎啡是從鴉片中提取的,這種制造工藝上的關聯性,加上犯罪分子在提取工藝過程中的偷工減料、因故突然中斷提煉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兩者在某些查獲毒品的外觀形狀等諸多方面上不易區分,使這兩個制造階段的不同的產品在具體概念的判斷上極易混淆.
面對這種情況,國內有部分司法機關依據國內部分資料數據,將鴉片中含有百分之十四原始嗎啡的含量,作為認定鴉片與嗎啡界限的標準。認為只要鴉片中原始嗎啡的含量超過百分之十四,就一律要認定為嗎啡。筆者認為這種認定意見是錯誤的。從前面的有關鴉片的知識介紹可知,鴉片的原生物罌粟的品種眾多,各品種所產鴉片內的嗎啡含量高低不一,最低的嗎啡含量在10%,最高的嗎啡含量在24%。在這樣的客觀事實面前,將百分之十四原始嗎啡的含量作為認定鴉片與嗎啡的界限標準顯然是錯誤的。
首先,是對原始狀態嗎啡成份與純化學成份嗎啡在科學概念上的混淆。鴉片中含有原始狀態嗎啡的含量,是一種客觀存在,在未經提煉的情況下,它只是作為鴉片的一個組成部分存在,它只能是鴉片。采用化學分離的方法從鴉片中予以提練出來的純化學成份嗎啡,才是在化學成份概念上獨立存在的嗎啡,才是法律概念上的嗎啡。
其次、以偏代全,以中國內地產的鴉片化學成份代替毒品研究的全球化成果。因為這是以國內部分關于國產鴉片化學成分的資料或論文數據為準的,未能全面綜合的參考世界范圍內的關于鴉片化學成分的資料或論文數據。連罌粟在植物學上的分類、屬種、成份等基本資料都未參考。
因此,在國內立法機關尚未制定出鴉片與嗎啡的法律界限認定標準之前,各地司法機關不宜以國內部分關于鴉片化學成分的資料或論文數據為準來認定鴉片與嗎啡的界限標準界限。
五、復雜情況下鴉片與嗎啡的區別和法律認定。
在國內打擊毒品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的辦案人員經常遇到販賣、運輸、走私毒品人員攜帶的毒品成份極其復雜的情況。在一份毒品中同時含有原始狀態嗎啡成份和純化學成份嗎啡,甚至還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我們應如何進行認定該毒品呢?
筆者認為,對此情況應根據該毒品的主要毒品成份的狀況,以及毒品的外觀形狀,并結合《刑法》規定的有關犯罪的主、客觀方面證據必須統一的規定來進行綜合的認定。具體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該毒品在主要毒品成份,以及毒品的外觀形狀上均為鴉片的成份和外觀,同時,毒販的供認是在販賣、運輸、走私鴉片。那么,即就是該毒品中含有少量純化學成份的嗎啡等其它成份,我們也應該認定該毒品為鴉片。
2、如果,該毒品在主要毒品成份含有嗎啡或海洛因的成份較大,但在毒品的外觀形狀上較為類似鴉片的外觀,同時,毒販的供述又承認是在販賣、運輸、走私鴉片,那么我們也應該認定該毒品為鴉片。因為如果我們將此類毒品認定為嗎啡或海洛因,就會形成在刑事訴訟證據上的主、客證據上的不統一,在訴訟程序上形成罪名認定錯誤的狀況。
3、如果,該毒品在主要毒品成份為含有嗎啡或海洛因的成份,在毒品的外觀形狀上也較為類似嗎啡或海洛因的外觀。但同時,毒販的供述又只承認是在販賣、運輸、走私鴉片,不承認是在販賣、運輸、走私嗎啡或海洛因(筆者就曾經遇到過此種案件)。那么我們就應該認真核實該毒品犯罪嫌疑人是否為第一次販毒,其是否具有基本的毒品知識等基本情況。如果該毒品犯罪嫌疑人為第一次販毒,其也不具有基本的毒品知識。那么,我們就只能認定為該毒品犯罪嫌疑人對自己販賣、運輸、走私毒品的種類發生認識錯誤。對此情況,我們只能按照刑法的犯罪四個構成要件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證據上的主、客證據必須統一的規定,研究如何進行罪名的認定。否則,就會形成在訴訟證據上的主、客證據上的不統一,在訴訟程序上形成罪名認定錯誤的狀況。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國家立法機關未能制定鴉片與嗎啡的科學、法律認定區分界限標準以前,國內司法機關不宜以國內部分關于鴉片化學成分的資料或論文數據為準來認定鴉片與嗎啡的界限標準。國內司法機關目前在認定鴉片與嗎啡時,首先要考慮原始成份嗎啡與純化學成份嗎啡在科學概念上的區別,要確定嗎啡成份是以什么狀態存在的;同時,既要考慮到多數國內犯罪分子所種植或販運的一般鴉片所含嗎啡含量的化學成分數據,也要考慮到少數國內犯罪分子所種植或販運的少數鴉片所含嗎啡含量較高的化學成分數據,同時還要考慮到國外產各種鴉片所含嗎啡含量的化學成分數據,因為販賣鴉片早已是“國際貿易”了。既要考慮到國內一般品種罌粟產鴉片所含的化學成分數據,也要考慮到國外特殊品種罌粟產鴉片所含的化學成分數據。同時,還要結合刑法的犯罪四個構成要件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證據上的主、客證據必須統一的規定,綜合進行認定。否則,我們將無法面對復雜的毒品犯罪的現實情況,會在認定鴉片與嗎啡區別的界限上,犯最基本的科學、法律概念混淆的錯誤,并影響對毒品犯罪案件案犯的公平、準確的定罪、量刑,影響執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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