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劼 ]——(2011-6-30) / 已閱8538次
數字證書法律有效性簡介及在期貨合同中的適用
數字證書用于在網上為用戶標識身份,確認身份,備案用戶使用該身份時所需要備份的事件,并在用戶可能出現的糾紛與訴訟當中提供救濟和援助。無錫數字證書認證中心(以下簡稱無錫CA)作為權威、公正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為用戶提供數字證書相關的電子認證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的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 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又本法本條第三款的規定;電子簽名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換言之,只要是不涉及到人身關系,不動產轉讓以及公用事業服務的民事合同以及法律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規定,都可以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根據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條規定了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即電子簽名要符合以上要求才可以符合法律的要求。換言之,只有在被認證的情況下,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才可能被有保障的體現出來。
這種保障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首先是以法律為依據,法律的保障是最具權威性和安全性的。其次是無錫CA嚴謹的辦事流程,這一流程在國家信息部備案,因此流程本身就具有法律的有效性,經過該流程所得出的數字證書,就類似與經過法定公證程序一樣,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所與平常的公證區別的是,數字證書更安全,更具有效率,更節省成本。
根據本法第第二十條規定;“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收到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查驗,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以及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無誤,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
(二)證書持有人名稱;
(三)證書序列號;
(四)證書有效期;
(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
(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
(七)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根據以上法律要求,無錫CA將會嚴格的執行相應的流程(該流程已在國家信息產業部備案)和相關的審查義務,以確保數字證書的用戶合法、合理的使用(詳細流程參見無錫CA服務協議)
同時,根據筆者對期貨相關法律條文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相關辦法的理解,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完全可以用于期貨行業,現將相關的法律條文及解釋闡述如下;
根據國務院2007年2月頒發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以及《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同章同條的規定,要求客戶在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并簽訂書面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合同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及本法本章中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得出結論,期貨交易所和客戶簽訂的書面合同,可以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因為數據電文本身也是書面形式的一種。采用數據電文的方式,要與客戶簽訂“風險說明書”和書面合同,正是適用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所簽訂的合同,具有與其他性質書面合同的同等效力。
同時,針對必須抄寫的關于“以上《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各項內容,本人\單位已閱讀并完全理解”,如果是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那么,就是需要在電腦或其他電子產品上打上這段話,才可以達到抄寫的目的。為了保障這一數據電文可以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效力,即做到數據電文要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四條的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這句數據電文只要通過數字證書的認證,同樣可以達到書面合同所需要。
另,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關于《期貨經紀合同備案審查辦法》第四條;“會員制訂或修改的經紀合同文本,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 一 )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客戶須知》、《開戶申請表》等內容……”
期貨經紀合同并沒有要求只能是紙質的備案。法不禁止皆自由,通過對數據電文保留的方式,同樣可以達到合同備案的法律有效性。
同時,紙質備案本身具有較大的風險,手寫簽名本身就有較大的弊端,一旦產生糾紛,僅就筆跡鑒定一塊,就耗資巨大。根據南京司法鑒定所的價格,一般是一字三千RMB。
綜上所述,將數據電文替代原來的紙質文本,不僅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并且,是利大于弊。